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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2004319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 條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訂定可能延遲付款之期間等類
此免責條款,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並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主    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勿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訂定可能延遲付款之期間,
          並請確實訂定付款時程,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
          關。
說    明:一、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
              會 103  年度單位預算決議:「審計部審核各級政府機關去年在公共
              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刊登可能延遲付款資訊案件,行政院等
              十五個中央機關及廿二個地方政府,上刊招標件數十五萬九千三百多
              件,刊登延遲付款件數五○二○件,延遲付款總額高達一一七.三億
              餘元,平均預計延付月數長達六.一個月。對於機關在招標文件、契
              約加入預告延付條款藉此免責,將使得廠商投標意願降低,更可能影
              響公共工程品質,且此等條款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工程會應要求各
              機關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不得加入類此之免責條款,應確實訂定付款時
              程,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
          二、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供機關填寫之招標公告事項,已於 102  年 11 
              月 20 日起不再提供機關登載是否可能遲延付款資訊。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    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立法院葉委員○津國會辦公室、立法院李委員○澤國
          會辦公室、立法院魏委員○谷國會辦公室、立法院管委員○玲國會辦公室
          、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企
          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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