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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2002596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6 條
旨:
對於不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機關如要求或提及 MIT  
微笑標章或同等品應納入政府採購規範,因廠商申請 MIT  微笑標章非強
制性,得不優先購買

主    旨:關於廠商建議「將臺灣製 MIT  微笑產品納入政府採購規範或作為公共工
          程優先採購標的」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2  年 7  月 19 日工知字第 10200637420  號函。
          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後,機關辦理
              採購,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本會 100  年 3  月 9  日
              工程企字第 10000087130  號函已通函各機關(如附件),對於不適
              用 GPA  之採購案,得優先採購國產品之措施。
          三、旨揭建議事項,查貴局訂頒之臺灣製 MIT  微笑產品驗證制度推動及
              管理要點第 2  點載明此制度係由業者自願參加。另查政府採購法(
              下稱本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
              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 2
              6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
              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一項)。機關所
              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
              ,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
              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
              二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
              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
              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第三項)。」對於不適用 GPA  之採購,如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採購
              臺灣製產品,尚無不可。惟如要求或提及 MIT  微笑標章應於招標文
              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由於廠商申請 MIT  微笑標章非屬強制性
              質,本會尚難規定機關應優先採購具有 MIT  微笑標章者。
          四、另為利機關訂購 MIT  微笑標章商品,本會政府電子採購共同供應契
              約系統,自 100  年 8  月 19 日起已提供顯示 MIT  微笑標章資訊
              之功能,惟須由得標廠商向訂約機關提出 MIT  微笑標章書面資料,
              經審核後登錄。據統計自 100  年 8  月 19 日起至 102  年 7  月
              22  日止,機關訂購 MIT  微笑標章商品數量計有 219,878  件,金
              額總計 3,949  萬元。
正    本:經濟部工業局
副    本:本會企劃處(3 科、4 科、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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