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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2001000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3 條
旨:
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載明每次最低及最高採購量。並
就不同品項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不另訂定逾大量訂購金額
可洽廠商提供優惠條件之條款

主    旨:檢送本會 102  年 3  月 7  日「研商共同供應契約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
          之合理上限」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正    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外交部、經濟部、法務部、法務部廉
          政署、交通部、財政部、教育部、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經濟部能源局、臺北市政府、新北
          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桃園縣政
          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灣銀行採購部 
副    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顏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本會企
          劃處(第三科、第五科、網站)(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研商共同供應契約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之合理上限」會議紀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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