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載明每次最低及最高採購量。並 就不同品項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不另訂定逾大量訂購金額 可洽廠商提供優惠條件之條款
主 旨:檢送本會 102 年 3 月 7 日「研商共同供應契約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 之合理上限」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正 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外交部、經濟部、法務部、法務部廉 政署、交通部、財政部、教育部、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經濟部能源局、臺北市政府、新北 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桃園縣政 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灣銀行採購部 副 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顏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本會企 劃處(第三科、第五科、網站)(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