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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2000229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 條
大學法 第 38 條
旨:
學校選定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6 條已定有明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主    旨:有關貴部所屬學校辦理護理科學生參與校外實習是否可適用政府採購法(
          下稱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1  月 17 日臺教技(三)字第 1020002518 號函。
          二、按採購法第 3  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
              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
              規定。」
          三、依來函說明二所述:「學校辦理學生校外實習係依大學法第 38 條及
              專科學校法第 34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
              辦法』第 3  條第 2  款之情形者,且同辦法第 6  條已有規定合作
              機構之選定程序。」爰貴部所屬學校辦理護理科學生參與校外實習,
              不適用採購法。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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