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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2000097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 條
旨: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依押標金保
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19 條規定,得先行發還部分履約保證金

主    旨:貴處辦理「台 9  線蘇花公路中仁隧道新建工程」,因受颱風影響而需辦
          理變更設計,致部分暫停施工,得否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
          法」(下稱作業辦法)規定先行發還部分履約保證金,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處 102  年 1  月 8  日蘇花工字第 1021000043 號函。
          二、所附契約一般條款 G.4  節第(7 )款既已約定「各項保證金如有未
              盡事宜,依採購法及其子法辦理」;另作業辦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
              定「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得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
              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
              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上開規定並未排除因不可
              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工程暫停履約,得提前發還部分履約保證金
              之情形。貴處如已就實際情形(例如不提前發還部分履約保證金衍生
              廠商額外費用及後續求償問題、暫停原因消滅後廠商重新繳納履約保
              證金之可能性),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2  項及作業辦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妥為考量,得依契約約定及上開規定,就不可歸責廠
              商之事由致暫停履約之部分,提前發還該部分之履約保證金。
正    本: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副    本:交通部公路總局、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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