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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1002766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2 條
旨:
機關辦理與服務品質相關之勞務採購,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以避免
廠商低價搶標惡性削價競爭。但可於招標文件先載明一固定費用或費率之
價格,供投標商提出對應標的

主    旨:為鼓勵各機關採最有利標辦理服務業相關勞務採購,由政府起示範作用,
          引領產業良性競爭,提升服務品質,帶動產業正向發展,詳如說明,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行政院秘書長 101  年 7  月 23 日院臺經字第 1010031265 號函檢
              送 101  年 6  月 21 日「院長接見中華民國○○協進會許理事長○
              榮等一行紀要」六、院長總結(三):「與服務品質相關之勞務採購
              案,採用最低價標並非為最好的採購評選方式;請工程會再與各部會
              說明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已於 100  年 1  月 26 日增列第 52 條第
              3 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
              ,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各機關辦理與服務品質相關之勞務採
              購,請依本法第 52 條(決標原則)及個案實際情形擇適當決標方式
              ,避免不當採用最低標,以維採購品質。
          三、經統計 100  年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採最有利標的案件比率約 56%
              ,部分類別採最有利標之情形已相當普遍,但保全服務、清潔服務、
              人力派遣服務等採購案,採最有利標的比率仍有努力空間。
          四、各機關辦理與服務品質相關之勞務採購,宜因案制宜,採最有利標方
              式,或於招標文件明定委外或派遣人力合理之固定月薪,避免廠商低
              價搶標惡性削價競爭,以保障勞工權益,健全產業發展與競爭力,達
              到政府、勞工與產業三贏。
          五、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者,對於價格之處理方式,可於招
              標文件預先載明一固定費用或費率,供投標廠商據以提出對應之標的
              ,並作為決標簽約之用。本會 99 年 4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
              145930  號函已訂頒「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
              業方式」(公開於本會網站)。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
副    本:行政院秘書長、中華民國○○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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