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辦理與服務品質相關之勞務採購,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以避免 廠商低價搶標惡性削價競爭。但可於招標文件先載明一固定費用或費率之 價格,供投標商提出對應標的
主 旨:為鼓勵各機關採最有利標辦理服務業相關勞務採購,由政府起示範作用, 引領產業良性競爭,提升服務品質,帶動產業正向發展,詳如說明,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行政院秘書長 101 年 7 月 23 日院臺經字第 1010031265 號函檢 送 101 年 6 月 21 日「院長接見中華民國○○協進會許理事長○ 榮等一行紀要」六、院長總結(三):「與服務品質相關之勞務採購 案,採用最低價標並非為最好的採購評選方式;請工程會再與各部會 說明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已於 100 年 1 月 26 日增列第 52 條第 3 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 ,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各機關辦理與服務品質相關之勞務採 購,請依本法第 52 條(決標原則)及個案實際情形擇適當決標方式 ,避免不當採用最低標,以維採購品質。 三、經統計 100 年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採最有利標的案件比率約 56% ,部分類別採最有利標之情形已相當普遍,但保全服務、清潔服務、 人力派遣服務等採購案,採最有利標的比率仍有努力空間。 四、各機關辦理與服務品質相關之勞務採購,宜因案制宜,採最有利標方 式,或於招標文件明定委外或派遣人力合理之固定月薪,避免廠商低 價搶標惡性削價競爭,以保障勞工權益,健全產業發展與競爭力,達 到政府、勞工與產業三贏。 五、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者,對於價格之處理方式,可於招 標文件預先載明一固定費用或費率,供投標廠商據以提出對應之標的 ,並作為決標簽約之用。本會 99 年 4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 145930 號函已訂頒「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 業方式」(公開於本會網站)。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 副 本:行政院秘書長、中華民國○○協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