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6468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1002196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5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4-2 條
旨: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評選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規定
。但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則採異質最低標決標。機關要求廠
商於投標時提供設計圖作為開標後辦理競圖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之 2  規定,及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宜採最有利標之規定

主    旨: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供機關於開標後辦
          理競圖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規定
          ,及本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機關。 
說    明:一、1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之本法第 52 條第 3  項,增訂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以鼓勵各
              機關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知識經濟相關之採購,避免廠商低價搶標,
              影響履約品質。 
          二、復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
              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九、委託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另本會已依本
              法第 22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法」,其第 22 條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之評選作業,準
              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本會並多次通函各機關,建議辦理
              技術服務採購,依上開辦法規定辦理。 
          三、本會 95 年 6  月 20 日以工程企字第 09500227540  號函頒各機關
              之「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其項次貳載明「異質採購採最低
              標決標: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宜採異質最低標決標而不
              宜採最有利標決標。」另本會 92 年 6  月 5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
              229070  號令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其序號五之(六)載明
              「決標原則不適宜,例如:宜採最有利標者卻採最低標。」 
          四、綜上,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廠商於投標時須提設計圖,供機關於
              開標後辦理競圖者,難謂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不適用本法
              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規定,及本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
              作業須知」。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
          各建築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