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評選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規定 。但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則採異質最低標決標。機關要求廠 商於投標時提供設計圖作為開標後辦理競圖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之 2 規定,及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宜採最有利標之規定
主 旨: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供機關於開標後辦 理競圖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規定 ,及本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機關。 說 明:一、1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之本法第 52 條第 3 項,增訂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以鼓勵各 機關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知識經濟相關之採購,避免廠商低價搶標, 影響履約品質。 二、復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 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九、委託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另本會已依本 法第 22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法」,其第 22 條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之評選作業,準 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本會並多次通函各機關,建議辦理 技術服務採購,依上開辦法規定辦理。 三、本會 95 年 6 月 20 日以工程企字第 09500227540 號函頒各機關 之「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其項次貳載明「異質採購採最低 標決標: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宜採異質最低標決標而不 宜採最有利標決標。」另本會 92 年 6 月 5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 229070 號令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其序號五之(六)載明 「決標原則不適宜,例如:宜採最有利標者卻採最低標。」 四、綜上,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廠商於投標時須提設計圖,供機關於 開標後辦理競圖者,難謂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不適用本法 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規定,及本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 作業須知」。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 各建築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