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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1001950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 條
旨:
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涉及「中文」字體之用語,請載明為「中文
(正體字)」或「正體中文」,避免使用「繁體中文」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如有涉及「中文」字體之用語,均
          請載明為「中文(正體字)」或「正體中文」,且避免使用「繁體中文」
          之類似用語,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依據立法院吳委員○昇等 14 人所提之臨時提案,經該院第 8  屆第 1  
          會期第 11 次會議討論決議辦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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