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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1001812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營造物價變動之風險,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
採購,如瀝青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等項目金額較大者,於招標文件訂定工
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較為妥適                                

主    旨:因應近期營造物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建請於招標文
          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機關。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
              之。」 
          二、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
              採購,如有部分個別項目金額較大者(例如瀝青混凝土、預拌混凝土
              等),建議於招標文件載明可就此等個別項目,依本會訂頒之「工程
              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6  目第 1  小目選項 B  之 1
              所載個別項目指數變動情形(如附件),調整工程款。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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