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營造物價變動之風險,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 採購,如瀝青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等項目金額較大者,於招標文件訂定工 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較為妥適
主 旨:因應近期營造物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建請於招標文 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機關。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 之。」 二、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 採購,如有部分個別項目金額較大者(例如瀝青混凝土、預拌混凝土 等),建議於招標文件載明可就此等個別項目,依本會訂頒之「工程 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6 目第 1 小目選項 B 之 1 所載個別項目指數變動情形(如附件),調整工程款。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