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13 期 19-20 頁
機關辦理涉及陸資企業參與之採購,應依中華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或 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處理。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大陸地區廠 商,得限制其參與;依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地區法律設定登記 之外國陸資廠商,適用政府採購協定;依中華民國法律設定登記之我國陸 資廠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其參與
主 旨:關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8 年 7 月 15 日陸經字第 0980014473 號函停 止適用後之相關因應措施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1 年 3 月 30 日陸經字第 10103001342 號函示,該會 98 年 7 月 15 日陸經字第 0980014473 號函關於在 臺陸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之限制,自 101 年 3 月 30 日起停止適 用。爾後各機關辦理涉及陸資企業參與之採購,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 協定、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處理。 二、按本法第 8 條規定:「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 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 團體。」本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 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另依同條第 2 項授權 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 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本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 國廠商。」;本辦法第 5 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 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三、依前揭規定,廠商非屬自然人者,本法係針對廠商是否依我國法律設 立登記而認定係屬我國廠商或外國廠商,與廠商設立登記之資金來源 無涉。至於前揭「陸資企業」,本法尚無明定,依其設立登記所依據 之法律,區分如下: (一)大陸地區廠商: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者,含其在大陸地區以外 之分支機構。 (二)外國陸資廠商:依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地區法律設立登記, 例如依美國、新加坡法律設立登記者,含其在第三地區以外之分支 機構。 (三)我國陸資廠商: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者,含其在我國以外之分支機 構。 四、我國已於 98 年 7 月 15 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政府採購協 定(GPA) ,依 GPA 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本協定內之任何規 定不得解釋為禁止任何締約國,為保護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採購武 器、彈藥或戰爭物資,或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 採取任何其認為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任何資料」,對於適用 GPA 之 採購,機關如認定符合上開情形者,得排除 GPA 之適用;否則,應 依 GPA 規定,開放 GPA 會員之廠商、產品及勞務參與。非適用 GPA 之採購,機關得依本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於招標文件 載明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含大陸地區廠商及外國陸資廠商)或其產品 或勞務參與。 五、前揭大陸地區廠商、外國陸資廠商及我國陸資廠商參與我國政府採購 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大陸地區廠商:因中國大陸尚未加入 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 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無論是否適用 GPA 之採購,均可於 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二)外國陸資廠商:適用 GPA 之採購,除涉及 GPA 第 23 條所定情 形者外,機關應依 GPA 規定開放予 GPA 會員廠商及其產品或勞 務參與;個案如認有安全疑慮者,應於契約訂定保密條款及罰則, 以為防範。非適用 GPA 之採購,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外國陸 資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三)我國陸資廠商:由於其性質為我國廠商,無論陸資所占百分比,如 欲排除我國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屬限制人民權利,依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 5 條規定,須以法律明定者為限。個案倘以公告方式辦理者 ,不得限制我國陸資廠商參與,機關如認有安全疑慮者,應於契約 訂定保密條款及罰則,以為防範。 六、涉及大陸地區廠商、產品及勞務參與之採購,併請注意本會相關釋例 如下: (一)本會 97 年 1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41660 號函請機關注 意,如允許得標廠商派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提供售後服務、技術指 導等履約事項,應於契約訂定相關驗收及作業規範。 (二)本會 99 年 3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101270 號函關於涉及 大陸地區廠商、產品及勞務參與之處理原則。(該函說明六,依陸 委會 101 年 3 月 30 日陸經字第 10103001342 號函示,自 1 01 年 3 月 30 日起停止適用。) (三)本會 99 年 7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292950 號函請各機關 注意,辦理與資訊及通訊安全有關之採購,謹慎訂定採購標的產地 及投標廠商資格,以免造成國家安全情資外洩情事。 (四)前揭釋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 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 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 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1 年 9 月 13 日工程 企字第 10100346580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