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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100017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2、193、210、214、215、342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2、3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88、89、90、91、92 條
旨:
因建築師法、政治獻金法、技師法、貪污治罪條例內容修正,配合修正「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各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請併同切結書納入招標文件辦理

主    旨:檢送本會修正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
          員切結書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本會 97 年 2  月 4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56250  號函(公開於本
              會網站)諒達。 
          二、本次係配合建築師法、政治獻金法、技師法、貪污治罪條例內容修正
              。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請併同切結書納入招標文件辦
              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
          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7 年 2  月 4  日工程企
  字第 09700056250  號函,修正「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
  任」。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13  年 3  月 20 日工程
  企字第 11301000171  號函,修正「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
  責任」,名稱並修正為「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相關圖表: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PDF
     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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