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因建築師法、政治獻金法、技師法、貪污治罪條例內容修正,配合修正「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各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請併同切結書納入招標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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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7 年 2 月 4 日工程企
字第 09700056250 號函,修正「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
任」。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13 年 3 月 20 日工程
企字第 11301000171 號函,修正「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
責任」,名稱並修正為「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