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依採購契約要項第 51 點另成立新購案由第三人辦理改正者,在執行 過程中發生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之扣收,及減價收受所產生之 餘額,非改正必要費用,與原購案訂約廠商無關
主 旨:有關採購契約要項第 51 點執行疑義,本會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復貴中心 101 年 1 月 4 日備採履驗字第 1010000136 號函。 正 本: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副 本:本會企劃處(三科、四科、網路) 附 件:┌──────────────────────────────┐ │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執行疑義一覽表 │ ├──┬─────────────┬─────────────┤ │項次│陳請主管機關釋示事項 │工程會答復意見 │ ├──┼─────────────┼─────────────┤ │一 │採購契約要項第 51 點有關「│1.機關依採購契約要項第 51 │ │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 點內容,另成立新購案由第│ │ │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三人辦理改正者,其新購案│ │ │」;當機關另成立購案由第三│ 執行過程中所發生之押標金│ │ │人辦理改正時(預算由廠商提│ 、履約保證金、保固金之扣│ │ │供),所稱改正必要之費用,│ 收,係因新購案之廠商違反│ │ │除產生之標餘款非屬必要費用│ 政府採購法規定及契約約定│ │ │,應發還廠商外,在執行過程│ 所致,與原購案訂約廠商所│ │ │中所發生之押標金、履約保證│ 應償還之改正費用責任,係│ │ │金及保固金之扣收,及減價收│ 屬二事。 │ │ │受所產生之餘額,是否屬於必│2.至於就新購案辦理減價收受│ │ │要之費用,懇請貴會釋疑! │ ,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 │ │ │ )施行細則第 98 條第 2 │ │ │ │ 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 7│ │ │ │ 2 條第 2 項辦理減價收受│ │ │ │ ,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 │ │ │ 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 │ │ │ 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 │ │ │ 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 │ │ │ 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 │ │ │ 金額。」機關辦理改正之費│ │ │ │ 用雖有減少,但係因新購案│ │ │ │ 履約廠商履約結果仍有不符│ │ │ │ 合契約之項目所致,減價金│ │ │ │ 額所涉及之機關所受損害、│ │ │ │ 懲罰性違約金,與原購案訂│ │ │ │ 約廠商無關,該廠商尚難據│ │ │ │ 以請求減少其應負擔之必要│ │ │ │ 費用。 │ │ │ │3.減價金額所涉及之契約價金│ │ │ │ ,因新購案履約標的本身不│ │ │ │ 符合契約約定而減價,雖使│ │ │ │ 改正之費用降低,但如原廠│ │ │ │ 商請求減少償還改正必要之│ │ │ │ 費用,機關應就未完全改正│ │ │ │ 之部分,依契約或民法等規│ │ │ │ 定向原訂約廠商請求相關損│ │ │ │ 害賠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