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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1000048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8 條
旨:
機關依採購契約要項第 51 點另成立新購案由第三人辦理改正者,在執行
過程中發生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之扣收,及減價收受所產生之
餘額,非改正必要費用,與原購案訂約廠商無關

主    旨:有關採購契約要項第 51 點執行疑義,本會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復貴中心 101  年 1  月 4  日備採履驗字第 1010000136 號函。 
正    本: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副    本:本會企劃處(三科、四科、網路)

附    件:┌──────────────────────────────┐
          │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執行疑義一覽表                            │
          ├──┬─────────────┬─────────────┤
          │項次│陳請主管機關釋示事項      │工程會答復意見            │
          ├──┼─────────────┼─────────────┤
          │一  │採購契約要項第 51 點有關「│1.機關依採購契約要項第 51 │
          │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  點內容,另成立新購案由第│
          │    │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三人辦理改正者,其新購案│
          │    │」;當機關另成立購案由第三│  執行過程中所發生之押標金│
          │    │人辦理改正時(預算由廠商提│  、履約保證金、保固金之扣│
          │    │供),所稱改正必要之費用,│  收,係因新購案之廠商違反│
          │    │除產生之標餘款非屬必要費用│  政府採購法規定及契約約定│
          │    │,應發還廠商外,在執行過程│  所致,與原購案訂約廠商所│
          │    │中所發生之押標金、履約保證│  應償還之改正費用責任,係│
          │    │金及保固金之扣收,及減價收│  屬二事。                │
          │    │受所產生之餘額,是否屬於必│2.至於就新購案辦理減價收受│
          │    │要之費用,懇請貴會釋疑!  │  ,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
          │    │                          │  )施行細則第 98 條第 2  │
          │    │                          │  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 7│
          │    │                          │  2 條第 2  項辦理減價收受│
          │    │                          │  ,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
          │    │                          │  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
          │    │                          │  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
          │    │                          │  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
          │    │                          │  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
          │    │                          │  金額。」機關辦理改正之費│
          │    │                          │  用雖有減少,但係因新購案│
          │    │                          │  履約廠商履約結果仍有不符│
          │    │                          │  合契約之項目所致,減價金│
          │    │                          │  額所涉及之機關所受損害、│
          │    │                          │  懲罰性違約金,與原購案訂│
          │    │                          │  約廠商無關,該廠商尚難據│
          │    │                          │  以請求減少其應負擔之必要│
          │    │                          │  費用。                  │
          │    │                          │3.減價金額所涉及之契約價金│
          │    │                          │  ,因新購案履約標的本身不│
          │    │                          │  符合契約約定而減價,雖使│
          │    │                          │  改正之費用降低,但如原廠│
          │    │                          │  商請求減少償還改正必要之│
          │    │                          │  費用,機關應就未完全改正│
          │    │                          │  之部分,依契約或民法等規│
          │    │                          │  定向原訂約廠商請求相關損│
          │    │                          │  害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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