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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0004809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5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6 條
旨:
為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履約品質,機關辦理委託廣告服務採購,如屬
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所稱「專業服務」或「具異質性」者,得不訂底價採
最有利標辦理。所謂「異質」,係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標的,於技術、品
質、功能等有差異者而言

主    旨:機關辦理委託廣告服務採購,請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52 條規定
          擇適當決標原則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100 年 12 月 8  日「行政院院長與中小企業下午茶敘」,中華民國
              全國中小企業總會提案「建請政府機關委託廣告服務標案採購,以最
              有利標方式辦理,並加強宣導及落實執行」。
          二、按 95 年 3  月 22 日行政院第 2983 次會議院長提示「最低標為原
              則、最有利標為例外」,行政院已於 98 年 4  月 27 日院授工企字
              第 09800149320  號函停止適用上開指示,對於採購之決標原則,回
              歸由機關依本法第 52 條擇適當方式辦理。
          三、1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公布本法第 52 條條文,增列第 3  項:「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
              訂底價之最有利標。」其修法目的,旨在鼓勵機關採最有利標方式辦
              理此等知識經濟之採購,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履約品質。另依同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認定採購標的具「異質」而不宜以最低標辦理
              者,得採最有利標;所稱「異質」,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標的,於技
              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本法施行細
              則第 66 條已有規定。
          四、機關辦理委託廣告服務,如認定屬本法所稱「專業服務」或具異質性
              者,得依前揭規定採最有利標辦理;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本會 88 年 10 月 1
              日(88)工程企字第 8815350  號及 88 年 11 月 29 日(88)工程
              企字第 8819938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 www.pcc.gov.tw \政府採
              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併請查察
              。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106 台北市○○區○○○路○段 95 號 6  
          樓)、中華民國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區○○路 85 號 5  
          樓)、台北市廣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區○○路 161  號 21 
          樓)、新北市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區○○路○段 92 巷 2
          7 號)、高雄市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區○○路 28-1 號)
          、台灣省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彰化縣○○市○○路○段 415  
          號)、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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