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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000414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8、19、2、20、21、22、23、7 條
旨:
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之研習活動,如其性質為訓練者,為政府
採購法所稱勞務採購,應依規定擇定招標方式辦理。但派員參加校外會議
及學校繳交之參展費或論文發表費,不適用之                        

主    旨:有關貴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訓練、研習、會議,參加國外單位辦理發
          明展,於國外知名期刊發表論文,其所繳交相關費用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下稱本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校總務處採購組 100  年 11 月 1  日傳真函。
          二、旨揭疑義,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本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
                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
                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所詢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
                之訓練,如係以公立學校名義委外辦理,為本法第 2  條及第 7  
                條第 3  項所稱勞務採購,應依本法第 18 條至第 23 條規定擇定
                適當招標方式辦理;倘係公立學校以補助人員訓練費用之方式,由
                受補助人員自行擇定訓練機構報名參加,該人員繳交報名費,不適
                用本法。
          (二)承上,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之研習活動,如其性質為訓
                練者,同前項辦理。
          (三)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之會議,非屬本法第 2  條所稱工程、
                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
          (四)公立學校作品參加「國外單位辦理發明展」,由學校繳交參展費,
                如其性質僅為報名費,非屬本法第 2  條所稱工程、財物及勞務採
                購,不適用本法。
          (五)公立學校教授於「國外知名期刊發表論文」,由學校繳交論文發表
                費,非屬本法第 2  條所稱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
正    本:國立成○大學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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