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之研習活動,如其性質為訓練者,為政府 採購法所稱勞務採購,應依規定擇定招標方式辦理。但派員參加校外會議 及學校繳交之參展費或論文發表費,不適用之
主 旨:有關貴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訓練、研習、會議,參加國外單位辦理發 明展,於國外知名期刊發表論文,其所繳交相關費用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下稱本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校總務處採購組 100 年 11 月 1 日傳真函。 二、旨揭疑義,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本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 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 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所詢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 之訓練,如係以公立學校名義委外辦理,為本法第 2 條及第 7 條第 3 項所稱勞務採購,應依本法第 18 條至第 23 條規定擇定 適當招標方式辦理;倘係公立學校以補助人員訓練費用之方式,由 受補助人員自行擇定訓練機構報名參加,該人員繳交報名費,不適 用本法。 (二)承上,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之研習活動,如其性質為訓 練者,同前項辦理。 (三)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之會議,非屬本法第 2 條所稱工程、 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 (四)公立學校作品參加「國外單位辦理發明展」,由學校繳交參展費, 如其性質僅為報名費,非屬本法第 2 條所稱工程、財物及勞務採 購,不適用本法。 (五)公立學校教授於「國外知名期刊發表論文」,由學校繳交論文發表 費,非屬本法第 2 條所稱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 正 本:國立成○大學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