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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0003323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3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5 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0、11、7、8、9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
法有關性別平權規定者,應命限期改正,且經認定屬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4 款情形者,並應依第 101、103 條規定辦理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
          別平權之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0  年 8  月 23 日「100 年第 2  次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會議」決議辦理。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
              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
              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十四、歧視婦女…,情節重大者
              。」 
          三、查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性別…為由,予以歧視;其他
              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章並定有
              性別歧視之禁止規定。 
          四、機關辦理政府採購,如發現廠商有違反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並
              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如經機關認定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4 款情形者,應依同法第 101  條及第 103  條
              規定處理。本會訂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 8  條第 17 款第 4  
              目至第 7  目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 www.pcc.gov.tw \政府採
              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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