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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0002676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75 條
旨:
為釐清個案,機關就涉及數採購案之同一廠商所為之通知或異議處理結果
,請逐案分別行文,勿併案於同文,以利後續救濟程序之處理

主    旨:機關就涉及數件採購案之同一廠商所為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或第 101  條
          之通知或異議處理結果,請依採購個案逐案分別行文,勿將二以上案件併
          於同一函,以利後續救濟程序之處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依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100  年 6  月 17 日第 390  次委員會
              議紀錄討論事項第 16 案決議辦理。 
          二、旨揭分別行文方式,有利釐清個案事實,分別審理,增進效率,請配
              合辦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
          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5  年 12 月 6  日工程
  企字第 105003863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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