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為釐清個案,機關就涉及數採購案之同一廠商所為之通知或異議處理結果 ,請逐案分別行文,勿併案於同文,以利後續救濟程序之處理
主 旨:機關就涉及數件採購案之同一廠商所為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或第 101 條 之通知或異議處理結果,請依採購個案逐案分別行文,勿將二以上案件併 於同一函,以利後續救濟程序之處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依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100 年 6 月 17 日第 390 次委員會 議紀錄討論事項第 16 案決議辦理。 二、旨揭分別行文方式,有利釐清個案事實,分別審理,增進效率,請配 合辦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 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5 年 12 月 6 日工程 企字第 105003863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