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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0002346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2 條
旨:
優勝廠商之建築師,於議價前與其他建築師組成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獨資與合夥組織之建築事務所,其權利義務並無相互承受
,機關不得與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議價

主    旨:貴府函詢經評選為優勝廠商之建築師,於議價前與其他建築師依法組成聯
          合建築師事務所,機關得否與該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議價乙事,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0  年 6  月 23 日府授工採字第 10031381500  號函。 
          二、來函說明二,參照法務部 99 年 5  月 28 日法律字第 0999021848 
              號函釋,獨資之建築師事務所與合夥組織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其權
              利義務歸屬主體不同。投標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與其他建築師組織
              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尚無相互承受之
              問題。又本件評選時投標之建築師事務所實際上已註銷,故本件自不
              得辦理議價。 
          三、來函說明三,旨述採購尚未決標者,並無契約關係,與本會 90 年 2
              月 15 日(90)工程企字第 90004054 號函情形有別。 
正    本: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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