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優勝廠商之建築師,於議價前與其他建築師組成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獨資與合夥組織之建築事務所,其權利義務並無相互承受 ,機關不得與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議價
主 旨:貴府函詢經評選為優勝廠商之建築師,於議價前與其他建築師依法組成聯 合建築師事務所,機關得否與該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議價乙事,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0 年 6 月 23 日府授工採字第 10031381500 號函。 二、來函說明二,參照法務部 99 年 5 月 28 日法律字第 0999021848 號函釋,獨資之建築師事務所與合夥組織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其權 利義務歸屬主體不同。投標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與其他建築師組織 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尚無相互承受之 問題。又本件評選時投標之建築師事務所實際上已註銷,故本件自不 得辦理議價。 三、來函說明三,旨述採購尚未決標者,並無契約關係,與本會 90 年 2 月 15 日(90)工程企字第 90004054 號函情形有別。 正 本:臺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