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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0001818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5 條
旨:
各機關依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第十三、(二)之規定得就各項政府採購
法相關課程推薦 1~2 名適當人選師資,傳輸至師資資料庫,推薦後師資
資料如有異動,應即時更動資料庫內容,如職務異動,由推薦機關自行決
定是否維持推薦,並適時檢討推薦情形

主    旨:本會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建置之「採購專業
          人員師資資料庫」(以下簡稱師資資料庫,網址:http://web.pcc.gov.
          tw),其師資之推薦及移除,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機關。
說    明:一、依本會「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第十三、(二)之規定,請各部會
              及縣(市)政府就各項政府採購法相關課程推薦師資,各項課程推薦
              名額以二名為限,由推薦機關,依學經歷、專長、授課能力等條件篩
              選適當人選,逕傳輸至師資資料庫,無需行文本會備查;推薦之人員
              不限於機關人員。
          二、所推薦之師資,如因離職、退休或調離原推薦機關等職務異動,由原
              推薦機關自行決定是否維持推薦。不再推薦之師資,則請自師資資料
              庫予以移除。
          三、前揭師資資料如有異動(例如:學歷、經歷、講授課程、職務及職稱
              等),請即更新資料庫內容,並定期檢討推薦情形。
          四、已推薦師資之機關,請至師資資料庫檢視目前推薦情形有無需檢討修
              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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