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承包政府採購之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應自行履行工程契 約,不得轉包,機關如發現廠商有轉包行為,得解除、終止契約或沒收保 證金,及要求損害賠償,並將違法轉包廠商列入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黑名 單
主 旨:貴委員於 大院第 7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7 次全體委員會議質 詢公共工程轉包問題乙案,敬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100 年 4 月 11 日 大院第 7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7 次全體委員會 貴委員質詢事項辦理。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65 條明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契 約,不得轉包,包括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 其他廠商代為履行。機關發現廠商有轉包行為時,得解除契約、終止 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 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之廠商,亦需負相同責任。違法轉包 者,並依採購法第 101 條至第 103 條規定,將其刊登採購公報列 入黑名單拒絕往來。現行採購法對於違法轉包列入黑名單之拒絕往來 期間雖僅 1 年,但係對全國各機關一體適用,非僅限於原訂約機關 ,由於多數營造工程相關產業以承包公共工程為主,列入黑名單後 1 年不能投標,影響甚大。違法轉包之行為如涉及以偽造、變造之文件 履約,或偽造、變造履約相關文件者,拒絕往來期間延長為 3 年。 謹就目前黑名單內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營造工程相關產業 廠商說明如下: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 往來 3 年之廠商計 307 家,其中 133 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 。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 約或履約,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 3 年之廠商計 215 家 ,其中 68 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 3 年之廠 商計 27 家,其中 17 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 往來 3 年之廠商計 39 家,其中 16 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 (五)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 1 審為有罪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者),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 3 年之廠商計 89 家,其中 59 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經第 1 審為有罪判決(判 處拘役、罰金或緩刑),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 1 年之廠 商計 54 家,其中 29 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 (六)違反採購法第 65 條之規定轉包,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 1 年之廠商計 6 家,其中 4 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 三、為避免承攬公共工程之技術服務或施工廠商承接過多得標件數,致影 響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施工品質,甚或違法轉包情形 ,本會已逐月公開最近一年間總得標件數異常之廠商名稱(技術服務 為單一技師 30 件以上,工程為 50 件以上),並對在個別機關得標 件數 10 件以上者,逐月通知訂約機關注意履約管理,以免發生違約 、違法情形。以 99 年 3 月至 100 年 2 月期間為例,技術服務 採購案件部分計有 14 家廠商得標 30 件以上且得標單一機關 10 件 以上;工程採購案件部分計有 22 家廠商得標 50 件以上且得標單一 機關 10 件以上(詳細資料如附件),均已分別通知各訂約機關注意 履約管理。 正 本:立法院楊委員○環國會辦公室 副 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國 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三科、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