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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0001701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36、37 條
旨:
機關辦理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有關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訂定廠商資格

主    旨:機關辦理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有關採購,請依法妥為訂定廠
          商資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本法第 3  條所明定。
          二、機關辦理採購,關於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本法第 36 條、第 37 條
              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上開標
              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包括
              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三、按度量衡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
              理或輸入業務者,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許可;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
              及發給度量衡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涉及旨揭採購之廠商資格
              訂定,請依前揭規定妥處。
          四、檢附經濟部 100  年 5  月 6  日經授標字第 10020050400  號函影
              本供參。
正    本: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
          公司、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
          公司 
副    本:台中市商業總會、台中市度量衡商業同業公會、經濟部、本會企劃處(網
          站,含附件)

附    件:經濟部  函
          中華民國 l00  年 5  月 6  日
          經授標字第 l0020050400  號
主    旨:建請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3  條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相關單位
          採購或委託修理法定度量衡器時,投標廠商從事製造、修理或輸入業務者
          ,應領有該前揭法定度量衡器之許可執照,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l00  年 3  月 19 日台中市商業界代表與本部部長座談會提案
              四回應意見辦理。
          二、依度量衡法第 34 條規定:「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
              業務者,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許可;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及發給度
              量衡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前揭「法定度量衡器」係指度量
              衡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之內容,準此,爰建請  貴會參酌辦理。
          三、目前度量衡法尚未納入「校正業」,有關法定度量衡器之校正,建議
              透過相關追溯檢校機關(構)追溯至最高標準。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台中市商業總會、台中市度量衡商業同業公會、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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