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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0001686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1、24、63、70、71、72 條
統包實施辦法 第 2、6、8 條
旨:
為避免發生相關採購缺失,檢送審計部製作之「各機關辦理統包工程逾期
無法完工啟用或完工後使用不佳案件明細」及「審計部就地稽查各級政府
93  至 98 年度統包工程執行缺失彙整表」一份,請各機關於辦理類案採
購時留意                                                        

主  旨:檢送審計部製作之「各機關辦理統包工程逾期無法完工啟用或完工後使用
          不佳案件明細」及「審計部就地稽查各級政府 93 至 98 年度統包工程執
          行缺失彙整表」,請勿發生類似缺失,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審計部 100  年 5  月 5  日台審部五字第 1000002298 號致本會函
              ,公開於本會網站(全球資訊網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
              併請查閱。
          二、據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 93 年至 98 年間以統包方式辦理之 1,245
              工程案件,有發生需求不明、規劃欠當、設計審查不周、監造管理不
              善,施工延宕及品質出現重大瑕疵,衍生履約爭議,逾計畫期程,無
              法完工啟用;或啟用後使用效益未如預期,或完工管理維護不善,影
              響統包目標之達成。
          三、本會已依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規定訂定「統包實施辦法」並訂頒「統
              包作業須知」、「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統包工程採購契
              約範本」、「如何防止統包舞弊」、「機關辦理統包工程常見執行疑
              義」等,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請注意以下事項:
          (一)為避免前置作業欠周延、需求欠明確,評估確認事項過於簡略籠統
                ,或未就個別工程條件落實評估,致未能達成統包提升品質與效率
                之目標,請依「統包實施辦法」第 2  條、「統包作業須知」第 2
                點及「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貳、辦理統包應先評估確認
                事項」內容辦理書面簽報作業。另就個別工程實際情形及特性,如
                用地取得、地上物拆遷、管線遷移、抗爭排除、預算及相關執照取
                得、整體計畫分期規劃、配合工程之進度、採購規模及地點、潛在
                投標廠商及專案管理廠商素質等事項,酌予納入評估作業,以確保
                統包採購效率,降低履約爭議。
          (二)為避免統包廠商基於成本考量,而採用較低之設計標準,或使用較
                差之材料與設備,或對於附屬設備或設施儘量省略,遇有測試運轉
                不順利或未達規定或保證功能,則要求主辦機關辦理減價收受,影
                響機關後續營運使用效能之情形,請確實依「統包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於招標文件訂明相關事項,並注意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2 項所定減價收受之要件、「統包實施辦法」第 8  條第 3  款有
                關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之處置,「統
                包作業須知」第 12 點履約階段之設計審查作業。招標前依「統包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及個案特性,逐案妥適訂定契約文件,以
                利履約執行。
          (三)為避免因專案管理、監造及統包工程履約管理不善,產生執行延宕
                及品質不良情事,影響統包工程執行成效,請加強履約管理,依相
                關法令暨契約規定辦理,並依本會訂頒之「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
                品質管理參考手冊」第 4.1  節,要求統包商辦理設計前,提出設
                計品質計畫書及其內容,以建立設計品管規範,減少設計缺失及期
                程延宕;使用「公共工程專業管理與契約範本」,督促專案管理廠
                商落實設計審查、監造廠商善盡監造職責,俾達成提升品質與效率
                之目標。如有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情形,請依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
                第 2  項規定檢討責任。如屬承辦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者,應檢視
                是否足以依各該專技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門技術人員主管機關予
                以懲戒,併請查察本會 95 年 2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691
                50  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
          (四)有關採購之執行成效及採購完成後目標達成情形,除建立採購完成
                後之管考機制外,請注意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至第 72 條(查驗、
                驗收)、第 111  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之 3(提報巨額採
                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等規定,並針對逾計畫期限無法完成
                啟用及啟用後使用情形未如預期之案件,研提改善方案或納入定期
                檢討活化,俾提高公共設施使用效益。
          四、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統包案件請加強稽核、查
              核。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審計部、本會工程管理處、技術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相關圖表:附件三:各機關辦理統包工程逾期無法完工啟用或完工後使用不佳案件明細.PDF
     附件四:審計部就地稽察各級政府93至98年度統包工程執行缺失彙整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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