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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0000684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因應近期鋼價變動情形,請各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於招標文件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所載個別項目指數,訂定
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

主    旨:因應近期鋼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建請於招標文件妥
          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機關。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
              之。」
          二、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
              採購,其與鋼材有關之鋼筋、型鋼、鋼板等個別項目金額較大者,建
              議於招標文件載明可就此等個別項目,依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
              範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6  目第 1  小目選項 B  之 1  所載個
              別項目指數變動情形(如附件),調整工程款。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    件: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 5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6.物價指數調整:
                         (1)物價調整方式:(由機關於下列 3  選項中擇一勾
                              選;未勾選者,依選項A方式調整)
                              □選項A:依□行政院主計處;□台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其他__(由機關擇一勾選;未
                                勾選者,為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
                                價總指數」漲跌幅調整: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就總指數漲跌
                                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
                                為 2.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選項B:依□行政院主計處;□臺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其他__(由機關擇一勾選;未
                                勾選者,為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
                                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
                                依下列順序調整:(擇此選項者,須於下列或
                                指定 1  項以上之個別項目或中分類項目)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__個別
                                  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由機
                                  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不依個別項目指
                                  數漲跌幅調整)指數,就此等項目漲跌幅超過
                                  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__中分
                                  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
                                  青及其製品類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
                                  明者,不依中分類指數漲跌幅調整)指數,就
                                  此等項目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
                                  明;未載明者,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
                                  後調整工程款。前述中分類項目內含有已依
                                  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
                                  含個別項目之中分類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
                                  價調整款。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營造工
                                  程物價總指數」,就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
                                  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5%)之部分
                                  ,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已依、計算
                                  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
                                  個別項目及中分類項目之總指數」之漲跌幅
                                  計算物價調整款。
                              □選項C:依本契約履約標的之特性(例如履約項
                                目不受物價變動之影響或工期甚短),本契約不
                                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工程款。
                         (2)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實際施作之數量
                              ,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
                              期指數調整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
                              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3)契約內進口製品或非屬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表內之工程項目,其物價調整方式如下:____
                              (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無物價調整方式)。
                         (4)廠商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
                              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者,履約期間不論營建
                              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廠商標價不適
                              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不
                              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機關亦不依物
                              價指數扣減其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
                              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99.12.2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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