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因應近期鋼價變動情形,請各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於招標文件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所載個別項目指數,訂定 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
主 旨:因應近期鋼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建請於招標文件妥 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機關。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 之。」 二、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 採購,其與鋼材有關之鋼筋、型鋼、鋼板等個別項目金額較大者,建 議於招標文件載明可就此等個別項目,依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 範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6 目第 1 小目選項 B 之 1 所載個 別項目指數變動情形(如附件),調整工程款。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 件: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 5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6.物價指數調整: (1)物價調整方式:(由機關於下列 3 選項中擇一勾 選;未勾選者,依選項A方式調整) □選項A:依□行政院主計處;□台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其他__(由機關擇一勾選;未 勾選者,為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 價總指數」漲跌幅調整: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就總指數漲跌 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 為 2.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選項B:依□行政院主計處;□臺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其他__(由機關擇一勾選;未 勾選者,為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 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 依下列順序調整:(擇此選項者,須於下列或 指定 1 項以上之個別項目或中分類項目)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__個別 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由機 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不依個別項目指 數漲跌幅調整)指數,就此等項目漲跌幅超過 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__中分 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 青及其製品類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 明者,不依中分類指數漲跌幅調整)指數,就 此等項目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 明;未載明者,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 後調整工程款。前述中分類項目內含有已依 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 含個別項目之中分類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 價調整款。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營造工 程物價總指數」,就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 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5%)之部分 ,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已依、計算 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 個別項目及中分類項目之總指數」之漲跌幅 計算物價調整款。 □選項C:依本契約履約標的之特性(例如履約項 目不受物價變動之影響或工期甚短),本契約不 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工程款。 (2)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實際施作之數量 ,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 期指數調整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 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3)契約內進口製品或非屬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表內之工程項目,其物價調整方式如下:____ (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無物價調整方式)。 (4)廠商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 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者,履約期間不論營建 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廠商標價不適 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不 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機關亦不依物 價指數扣減其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 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99.12.2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