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設立分支機構者,於報經機關同意並辦理契約變更程 序後,廠商方得指定由該分支機構履約,並依稅捐相關法令開立憑證請款 ,在未經機關同意者,不得逕予辦理
主 旨:關於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成立營業所(統一編號不同),得否以該營業所名 義開立請款憑證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2 月 10 日北市教秘字第 10033632000 號函。 二、本會 94 年 8 月 2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270980 號函檢附財政部 賦稅署 94 年 7 月 26 日台稅二發字第 09404090030 號函釋,建 議於共同供應契約增列:「適用機關得與得標廠商合意指定由得標商 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適用機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開立 統一發票交付適用機關」,係針對共同供應契約得由得標廠商實際銷 售之分支機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適用機關,其情形與來函所述得 標廠商擬由其於履約期間設立之分支機構營業所開立憑證「收據」請 款,未盡相同。 三、廠商於履約期間設立分支機構者,該分支機構與總機構雖統一編號不 同,但法律主體同一,爰廠商如欲指定由該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 予機關,並依稅捐相關法令規定開立憑證(例如收據)請款者,應先 報經機關同意並辦理契約變更程序;機關如不同意者,不得逕予辦理 。其原以統一發票請款者,如因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改以提出收據所 減省之營業稅支出,並應由機關一併扣減,不另支給廠商。 正 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 本:臺北市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