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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0000408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52、63 條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訂頒各類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並公開於該網站,各
機關於訂定採購契約時,以採用工程會訂頒之契約範本為原則,並應注意
各契約是否有最新修正版本

主    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條文修正通過後之相關配合事宜如說明,請 查
          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立法院業於 100  年 1  月 10 日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
              第 52 條及第 63 條條文修正案」,並奉  總統於 100  年 1  月 2
              6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641  號令公布。
          二、前揭修正案之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
              之。」本會已訂頒各類政府採購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
              c.gov.tw\ 政府採購\ 政府採購法規\ 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三、鑒於前揭規定,機關訂定採購契約,以採用本會訂頒之政府採購契約
              範本為原則,請採行因應措施,並請注意各該契約範本之最新修正情
              形。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
          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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