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應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技術服務品質,及選擇 優良廠商決標之作業方式,以維護公共工程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 管理品質
主 旨:為提升公共工程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品質,茲重申辦理技術 服務採購,避免廠商低價搶標,選擇優良廠商決標之作業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評選 優勝廠商,並依其第 11 條第 1 項第 15 款及第 24 條第 1 款規 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並依招標文件已訂明之固 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本會 99 年 4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 145930 號函已訂頒「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 業方式」(公開於本會網站)。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採購,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公開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 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依技服辦法第 39 條規 定,得準用技服辦法之規定。 三、選擇優良技術服務廠商時,依技服辦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於招標 文件載明適當之評選項目,例如:1、 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優良、 不良紀錄或事蹟。2、 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 是否逾期等情形。有關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可參考公開於本會網站 之「技術服務之廠商技師平均每人得標技術服務案件數量達 30 件以 上統計表」(網址:http://www.pcc.gov.tw 本會網站首頁\便民服 務專區\下載專區)。3、 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能力 及最近 3 年服務紀錄(包括優良、不良紀錄或事績)。 四、同性質技術服務案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52 條第 1 項 第 4 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65 條規定,併案採複數決標方式,決標予 2 家以上技術服務廠商;或訂定一定期間及金額上限範圍內,履約件 數不確定之開口契約,實作實算,可併採上述複數決標方式。 五、機關如決定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應注意本法第 58 條規定及本會訂頒 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 執行程序」,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技術服務品質。對於低價得標之 廠商,履約期間應加強查核,如發現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 管理不善者,應依本法第 63 條第 2 項及契約約定追究技術服務廠 商之責任。涉及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責任者,應依各該專技人員法規 ,提報各該專門技術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請查閱本會 95 年 2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69150 號及 96 年 4 月 25 日工程企 字第 09600148720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涉及犯罪嫌疑者,例 如本法第 88 條所定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41 條告發。 六、本會 99 年 4 月 22 日工程技字第 09900159380 號函對於辦理技 術服務案件之建議(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