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回覆「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中「大量訂購」 、「作業內涵具議價或比價性質」等規定適用之疑義
本會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府 99 年 11 月 8 日府授工採字第 09930345300 號函。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附 件:臺北市政府詢問「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事項 工程會意見對照表 ┌─────────────┬────────────────┐ │詢問事項 │工程會意見 │ ├─────────────┼────────────────┤ │說明二之(一):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 │表列「大量訂購」,是否於個│辦規定一覽表」,其所稱大量訂購金│ │別契約予以個別認定?倘於個│額或數量之門檻,由訂約機關視個案│ │案契約未予明定, 是否無論金│需要載明於個別共同供應契約,爰係│ │額或數量多寡均不適用議價、│依「個別契約」認定之。 │ │比價及監辦之程序。 │ │ ├─────────────┼────────────────┤ │說明二之(二): │機關依契約約定「適用機關應與立約│ │依旨揭一覽表規定之「作業內│商另行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 │涵具議價或比價性質」者,是│」,其辦理程序,具議價、比價性質│ │否須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訂│,惟因訂約機關已與立約廠商簽訂契│ │定底價?若不訂定底價,則機│約,爰與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 │關辦理議價、比價之決標原則│所稱「議價、比價」尚屬有別,不適│ │為何? │用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惟機關如參│ │ │酌該第 46 條規定訂定底價,以作為│ │ │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之用,│ │ │尚無不可。機關如不訂定底價,可擇│ │ │價格最低或條件最優之廠商訂購。 │ ├─────────────┼────────────────┤ │說明二之(三): │機關依契約約定「適用機關應與立約│ │依旨揭一覽表須辦理議價、比│商另行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 │價者,是否亦同時須依政府採│」,其辦理程序,具議價、比價性質│ │購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製作決│,惟因訂約機關已與立約廠商簽訂契│ │標紀錄? │約,爰與採購法所稱「議價、比價」│ │ │尚屬有別。惟上開議定程序有召開會│ │ │議者,為利於日後查考,請依實際情│ │ │形作成紀錄。 │ ├─────────────┼────────────────┤ │說明二之(四): │一、機關自共同供應契約複數決標得│ │依旨揭一覽表規定,逾 l0 萬│ 標廠商名單中選擇訂購之對象,│ │元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或│ 以符合機關需要為考量,並依採│ │公告金額以上但未達查核金額│ 購法第 6 條第 2 項為適當之│ │之採購,達大量訂購數量或金│ 採購決定。本會 89 年 6 月 2│ │額且訂約廠商達 2 家以上者│ 6 日(89)工程企字第 8901761│ │係適用比價,則該「2 家以上│ 9 號函已有釋例。 │ │」之選擇方式及家數屬「請購│二、另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時│ │對象之選定須有內部簽辦程序│ ,自 96 年 4 月 27 日起,各│ │」,係由辦理採購機關任意選│ 該項次訂購總金額超過 10 萬元│ │擇,亦或採取邀請取得廠商之│ 者,應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 │企劃書或服務建議書,以評審│ 系統勾選擇定廠商之理由,本會│ │或評選作業方式擇符合需要或│ 96 年 4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優勝廠商進行。 │ 09600149250 號函已有說明。 │ │ │三、上開釋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 │ ├─────────────┼────────────────┤ │說明二之(五): │一、採購法第 93 條所定共同供應契│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 約,主要係提供具有共通需求特│ │購,若單筆訂購金額達查核金│ 性之零星、小額財物或勞務採購│ │額以上者,其監辦方式尚未規│ 之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個│ │範於旨揭一覽表內,則應以何│ 案金額較大,恐非得標廠商投標│ │方式辦理監辦為宜?若查核金│ 時所能預見,且通常亦無於共同│ │額以上採購,不得利用共同供│ 供應契約載明單筆訂購達查核金│ │應契約辦理,其法令依據為何│ 額以上時之優惠價格。此等金額│ │?建議「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 較大之採購,由需求機關自辦招│ │法」應併同檢討修正,以為依│ 標或可獲得更佳結果,使預算發│ │據。 │ 揮更大效益,爰未於一覽表內載│ │ │ 明單筆訂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 │ │ 之情形。 │ │ │二、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 │ │ 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 │ │ 第 40 次會議紀錄結論第 2 點│ │ │ :「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 │ │ 供零星、小額之採購使用,96 │ │ │ 年度查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 │ │ 多,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 │ │ 招標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 │ │ 案需求,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 │ │ 權責,請中華電信於電子採購系│ │ │ 統通案控管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 │ │ 以上者,無法由機關執行請購及│ │ │ 下訂,…。」併請參閱。(公開│ │ │ 於本會網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