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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4496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6、6、9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8 條
旨:
回覆「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中「大量訂購」
、「作業內涵具議價或比價性質」等規定適用之疑義
          本會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府 99 年 11 月 8  日府授工採字第 09930345300  號函。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附    件:臺北市政府詢問「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事項
          工程會意見對照表
          ┌─────────────┬────────────────┐
          │詢問事項                  │工程會意見                      │
          ├─────────────┼────────────────┤
          │說明二之(一):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
          │表列「大量訂購」,是否於個│辦規定一覽表」,其所稱大量訂購金│
          │別契約予以個別認定?倘於個│額或數量之門檻,由訂約機關視個案│
          │案契約未予明定, 是否無論金│需要載明於個別共同供應契約,爰係│
          │額或數量多寡均不適用議價、│依「個別契約」認定之。          │
          │比價及監辦之程序。        │                                │
          ├─────────────┼────────────────┤
          │說明二之(二):          │機關依契約約定「適用機關應與立約│
          │依旨揭一覽表規定之「作業內│商另行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
          │涵具議價或比價性質」者,是│」,其辦理程序,具議價、比價性質│
          │否須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訂│,惟因訂約機關已與立約廠商簽訂契│
          │定底價?若不訂定底價,則機│約,爰與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
          │關辦理議價、比價之決標原則│所稱「議價、比價」尚屬有別,不適│
          │為何?                    │用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惟機關如參│
          │                          │酌該第 46 條規定訂定底價,以作為│
          │                          │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之用,│
          │                          │尚無不可。機關如不訂定底價,可擇│
          │                          │價格最低或條件最優之廠商訂購。  │
          ├─────────────┼────────────────┤
          │說明二之(三):          │機關依契約約定「適用機關應與立約│
          │依旨揭一覽表須辦理議價、比│商另行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
          │價者,是否亦同時須依政府採│」,其辦理程序,具議價、比價性質│
          │購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製作決│,惟因訂約機關已與立約廠商簽訂契│
          │標紀錄?                  │約,爰與採購法所稱「議價、比價」│
          │                          │尚屬有別。惟上開議定程序有召開會│
          │                          │議者,為利於日後查考,請依實際情│
          │                          │形作成紀錄。                    │
          ├─────────────┼────────────────┤
          │說明二之(四):          │一、機關自共同供應契約複數決標得│
          │依旨揭一覽表規定,逾 l0 萬│    標廠商名單中選擇訂購之對象,│
          │元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或│    以符合機關需要為考量,並依採│
          │公告金額以上但未達查核金額│    購法第 6  條第 2  項為適當之│
          │之採購,達大量訂購數量或金│    採購決定。本會 89 年 6  月 2│
          │額且訂約廠商達 2  家以上者│    6 日(89)工程企字第 8901761│
          │係適用比價,則該「2 家以上│    9 號函已有釋例。            │
          │」之選擇方式及家數屬「請購│二、另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時│
          │對象之選定須有內部簽辦程序│    ,自 96 年 4  月 27 日起,各│
          │」,係由辦理採購機關任意選│    該項次訂購總金額超過 10 萬元│
          │擇,亦或採取邀請取得廠商之│    者,應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
          │企劃書或服務建議書,以評審│    系統勾選擇定廠商之理由,本會│
          │或評選作業方式擇符合需要或│    96  年 4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優勝廠商進行。            │    09600149250 號函已有說明。  │
          │                          │三、上開釋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  │
          ├─────────────┼────────────────┤
          │說明二之(五):          │一、採購法第 93 條所定共同供應契│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    約,主要係提供具有共通需求特│
          │購,若單筆訂購金額達查核金│    性之零星、小額財物或勞務採購│
          │額以上者,其監辦方式尚未規│    之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個│
          │範於旨揭一覽表內,則應以何│    案金額較大,恐非得標廠商投標│
          │方式辦理監辦為宜?若查核金│    時所能預見,且通常亦無於共同│
          │額以上採購,不得利用共同供│    供應契約載明單筆訂購達查核金│
          │應契約辦理,其法令依據為何│    額以上時之優惠價格。此等金額│
          │?建議「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    較大之採購,由需求機關自辦招│
          │法」應併同檢討修正,以為依│    標或可獲得更佳結果,使預算發│
          │據。                      │    揮更大效益,爰未於一覽表內載│
          │                          │    明單筆訂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
          │                          │    之情形。                    │
          │                          │二、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
          │                          │    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
          │                          │    第 40 次會議紀錄結論第 2  點│
          │                          │    :「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
          │                          │    供零星、小額之採購使用,96  │
          │                          │    年度查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
          │                          │    多,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
          │                          │    招標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
          │                          │    案需求,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
          │                          │    權責,請中華電信於電子採購系│
          │                          │    統通案控管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
          │                          │    以上者,無法由機關執行請購及│
          │                          │    下訂,…。」併請參閱。(公開│
          │                          │    於本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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