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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3998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 條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6 條
旨:
廠商因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為名稱暨負責人變更並其事業主未有變更者,
應不影響該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之規定,但機關宜於公告附加說明廠商之
前廠商名稱
          暨負責人辦理變更,但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統一編號及地址均未辦理變更
          ,其執行上開條款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所 99 年 9  月 28 日花鄉行字第 0990015228 號函。
          二、旨揭變更後廠商之權利義務是否延續上一主體及可否據以刊登變更後
              廠商於政府採購公報,公告為不良廠商,依貴所提供經濟部 99 年 1
              0 月 6  日經授中字第 09930247220  號函說明二「查工廠管理輔導
              法第 6  條『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以獨資、合夥、公司或依法令得
              從事製造、加工者為限。』依立法意旨,工廠非法律上獨立之主體,
              不得為獨立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其權利義務應隸屬於其事業主體」及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99 年 9  月 6  日經中一字第 09900018780  號
              書函所附「工廠變更廠名、是否仍隸屬同一事業主體之認定方式」會
              議紀錄柒、結論二之(一)「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為獨資、合夥型態
              者,其事業主體是否變更,以其商業登記統一編號是否同一為原則,
              如屬同一時,認定其事業主體未變更」。
          三、來函表示工廠名稱暨負責人變更,但商業登記統一編號未變更者,依
              貴所提供之經濟部及該部中部辦公室函釋,該變更尚不影響該事業主
              體原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之規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辦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作業時,本會系統係以機關登打之
              統一編號,自動與經濟部商業司網站連結,帶出新廠商名稱,故機關
              宜於公告內容之附加說明加註該廠商投標時之變更前廠商名稱。
正    本:彰化縣花壇鄉公所
副    本:經濟部、本會企劃處第五科(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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