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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3745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規費法 第 9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7 條
旨:
依據規費法規定而為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使用之繳費,應無符合
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工程、財物、勞務等之適用
          設施、設備及場所,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校 99 年 9  月 15 日聯合秘字第 0999990119 號函。
          二、機關為規費法第 9  條所定繳費義務人者,其依規費法繳納規費,使
              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正    本:國立聯合大學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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