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美國國會圖書館所公告收取之掃瞄規費,應非規費法所指之行政規費或使 用規費;另採限制性招標之採購作業,若其報價無減價之空間者,應可依 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而為決標程序
(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99 年 9 月 7 日台博圖字第 0990009832 號函。 二、依來函說明二及三所述,美國國會圖書館同意無償提供輿圖原件掃瞄 ,每張亦僅酌收公告之掃瞄規費 50 美元,其尚難謂係我國規費法所 規定我國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所徵收之行政規費或使用規費。 三、機關辦理採購,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如確無減價之可能,得依廠商 之報價訂定底價,逕行辦理議價及決標程序;如無法當面議價者,可 採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議價,本會 88 年 12 月 9 日(88)工 程企字第 8820203 號函已有釋例。另如符合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 第 2 款所定情形者,得依該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至於機關支付之費 用,如係由獨家供應對象依一定費率收取且無減價之可能者,得免經 議價程序。本會 88 年 11 月 2 日(88)工程企字第 8817631 號 函已有釋例,上開釋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 正 本:國立故宮博物院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