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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3633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59、88 條
旨:
工程採購履約管理事項符合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
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或原有採購之後續擴
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之情形,
得以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
          項第 4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9 年 9  月 7  日北府工採字第 0990006644 號函。
          二、旨揭疑義屬履約管理事項,應由機關依契約約定及實際情形本於權責
              核處。個案採購如符合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或第 7  款情
              形,依本會 89 年 1  月 5  日(89)工程企字第 88022627 號函釋
              例說明一內容,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至以另案
              簽訂契約者,建議與原契約分別辦理驗收及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八九)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二六二七號
主    旨:有關貴處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八八)水利工字第 A880500768 
              號函。
          二、有關來函疑義一: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追加
              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
          三、有關來函疑義二:貴處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依「中央
              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
              洽廠商採購。
          四、有關來函疑義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同樣市場條件」,包
              括採購標的之交易數量、時間、區域、押標金、保證金、付款、保固
              及逾期違約金等商業條件,市場供需變化亦得列入考慮。關於本條規
              定,本會頒訂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已將之納入,作為投標廠商
              聲明之事項之一。
          五、有關來函疑義四: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之情形,是否得在處予於其罰款乙節,如逾期未改正,已逾契約原訂
              履約期限,應依契約有關「逾期履約」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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