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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3560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5、12、13、22、36、37、6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11、23-1、7、8、9 條
旨:
有關審計部 98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政府採購缺失,共有機關辦
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漏未報請
上級機關監辦等 8  項缺失
          ),請勿發生類似缺失,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依審計部 99 年 7  月 28 日台審部一字第 0990004479 號函送「民國 9
          8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辦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審計部、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
          站)

附    件:審計部 98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政府採購缺失
                                                                     99.09
          ┌─┬────────────┬───────────────┐
          │序│缺失情形                │相關規定                      │
          │號│                        │                              │
          ├─┼────────────┼───────────────┤
          │1 │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緊急│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22 │
          │  │工程等採購案件,未充分考│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l05  條│
          │  │量採購緣由並審慎研擬採購│第 1  項第 2  款、採購法施行細│
          │  │招標策略,致有違悖因需緊│則第 23 條之 1、行政院公共工程│
          │  │急處理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9  年 6  │
          │  │辦理之意旨。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250030│
          │  │                        │號函修正「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
          │  │                        │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
          ├─┼────────────┼───────────────┤
          │  │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緊急│工程會 98 年 8  月 12 日工程企│
          │  │工程等採購案件,未善用工│字第 09800358240  號函釋例。  │
          │  │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所建置│                              │
          │  │之優良廠商名單資料庫邀請│                              │
          │  │比(議)價廠商,及建立公│                              │
          │  │平合理之選商機制。      │                              │
          ├─┼────────────┼───────────────┤
          │3 │辦理採購,未派員監辦且不│採購法第 12 條、第 13 條、採購│
          │  │符法令規定比率偏高;地方│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至第 ll 條、│
          │  │政府有關單位未派員監辦比│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
          │  │率偏高。                │購辦法第 5  條、中央機關未達公│
          │  │                        │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 3  條。  │
          ├─┼────────────┼───────────────┤
          │4 │上級機關未針對採購監辦事│採購法第 12 條第 1  項、工程會│
          │  │宜妥適訂定授權條件;或未│明年 5  月 18 日工程企字第 099│
          │  │依規定加強未達公告金額採│00192953  號函修正「採購法規定│
          │  │購之查核。              │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
          │  │                        │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
          ├─┼────────────┼───────────────┤
          │5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採購法第 12 條、採購法施行細則│
          │  │購,於開標、比價、議價、│第 7  條至第 9  條。          │
          │  │決標及驗收時,漏未報請上│                              │
          │  │級機關監辦。            │                              │
          ├─┼────────────┼───────────────┤
          │6 │公共工程追加及擴充之情形│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
          │  │頻仍,且執行過程仍有簽辦│、工程會 91 年 3  月 29 日(91│
          │  │文件未敘明得採行限制性招│)工程企字第 91012359 號令頒「│
          │  │標等不符法令規定事項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
          │  │                        │查規定一覽表」及 99 年 6  月 2│
          │  │                        │3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250030  號│
          │  │                        │函修正「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
          │  │                        │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
          ├─┼────────────┼───────────────┤
          │7 │疏於檢討設計變更之發生原│採購法第 63 條第 2  項、工程會│
          │  │因、癥結及釐清相關責任歸│95  年 2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
          │  │屬。肇致對於工程數量計算│9500069150  號函。            │
          │  │錯誤、規劃設計未盡周延等│                              │
          │  │情,均未依約檢討相關單位│                              │
          │  │躌失責任。              │                              │
          ├─┼────────────┼───────────────┤
          │8 │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應由│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投標│
          │  │原住民廠商優先承包之未達│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
          │  │公告金額採購案件,招標文│準、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
          │  │件未明訂投標廠商應繳交縣│                              │
          │  │市政府核可之原住民證明文│                              │
          │  │件。                    │                              │
          └─┴────────────┴───────────────┘
相關圖表:審計部 98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政府採購缺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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