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臺中縣政府公報 99 年秋字第 6 期 20 頁
為免安全情資外洩,機關辦理採購,若有涉及國家安全之資訊或通訊者, 應嚴格訂定採購標的之產地及廠商資格
主 旨:機關辦理與資訊或通訊安全有關之採購,如涉及國家安全,請謹慎訂定採 購標的之產地及投標廠商資格,以免造成國家安全情資外洩情事,請 查 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查世界貿易組織(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第 23 條第 1 項: 「本協定內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禁止任何締約國,為保護其基本安 全利益,而對採購武器、彈藥或戰爭物資,或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 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任何其認為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任何資料。 」。 二、本會 99 年 3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101270 號及本會 97 年 1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41660 號函併請參閱(均公開於本會 網站)。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