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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2929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臺中縣政府公報 99 年秋字第 6 期 20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3 條
旨:
為免安全情資外洩,機關辦理採購,若有涉及國家安全之資訊或通訊者,
應嚴格訂定採購標的之產地及廠商資格

主    旨:機關辦理與資訊或通訊安全有關之採購,如涉及國家安全,請謹慎訂定採
          購標的之產地及投標廠商資格,以免造成國家安全情資外洩情事,請  查
          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查世界貿易組織(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第 23 條第 1  項:
              「本協定內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禁止任何締約國,為保護其基本安
              全利益,而對採購武器、彈藥或戰爭物資,或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
              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任何其認為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任何資料。
              」。
          二、本會 99 年 3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101270  號及本會 97 年
              1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41660  號函併請參閱(均公開於本會
              網站)。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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