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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2908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30 條
旨:
機關辦理災後復建工程採購,若因保險條件不合理而致無保險公司承保者
,可於個案情形妥適擇定投保險種、訂定保險條件等事項條件下,自行投
保或用作訂定條款及編列保險費之依據
          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多於契約約定由廠商向保險公司投保工程險。近
              期有廠商反映,98  年莫拉克颱風災後復建工程,有部分保險公司對
              於履約風險較大之工程(例如邊坡整治及河川治理工程),表示因承
              保能量飽和或風險過大而無意願承保,造成其承攬之工程,無法依約
              辦理工程保險,陳情該部分契約無法執行,產生履約爭議。
          二、為此,本會於 99 年 6  月 22 日召開「研商工程採購廠商辦理工程
              保險問題座談會」,經與會出席代表說明,個案無法投保工程保險者
              ,多係機關要求之個案保險條件過苛或不合理所致(如保險費或自負
              額過低),而非現行保險公司無意願或無能量承作工程保險。
          三、為避免機關辦理災後復建工程採購,有因個案保險條件過苛或不合理
              ,致得標廠商無法覓得保險公司承保之情形發生,衍生履約爭議,爰
              請機關自行投保,或於訂定保險條款及編列保險費時,注意下列事項
              妥適訂定:
          (一)依個案情形妥適擇定投保險種:例如營造綜合保險(土木、建築、
                結構等營造工程)、安裝工程綜合保險(機械設備安裝工程)等。
          (二)妥適訂定保險條件:依個案工程分類,參考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
                會(下稱協進會)提供之「營造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負
                額表」、「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表」及其
                使用說明,訂定自負額及建議附加條款。其內容可至本會網站(ht
                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
                解釋函項下查詢(例如 98 年 10 月 23 日(98)工協字第 124 
                號函),並注意有無更新;另附加條款之內容,可至財團法人工程
                保險協進會網站(http://www.eia.org.tw/)/工程保險項下查詢
                。
          (三)評估保險費用:就投保險種及個案保險條件,參考協進會前揭資料
                ,評估保險費用,並可視需要先請相關保險公會或協進會提供意見
                。
          四、各機關辦理工程保險,如就保險之費率或條款等專業問題有疑義,可
              向協進會或相關保險公會洽詢協助;如對政府採購法有疑義,可洽本
              會諮詢或函釋疑(本會諮詢窗口:張兆琦科長,電話:02-8789763)
              。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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