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法官或檢察官所行使裁量權而為尿液檢驗機構之指定者,若屬刑事訴訟法 第 208 條所指之鑑定事項,並依同法為給付者,應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 相關規定
說 明:一、復貴院 99 年 7 月 5 日士院景總字第 0990l01259 號函。 二、來函說明三,所述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尿液毒品檢驗之勞務採購,依毒 品危害防治條例第 33 條之 1 規定,尿液之檢驗須由行政院衛生署 指定或認可之衛生機關、醫療機構或檢驗機構為之者,建議依「投標 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 定「其他法令規定者」,擇定為廠商之基本資格。 三、來函說明四,所述法官或檢察官基於業務裁量權之行使,指定特定機 構辦理尿液檢驗,如係屬依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第 1 項所為之鑑 定事項,並依第 209 條給付費用者,其與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所稱 採購有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正 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