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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2725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08、209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3-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 條
旨:
法官或檢察官所行使裁量權而為尿液檢驗機構之指定者,若屬刑事訴訟法
第 208  條所指之鑑定事項,並依同法為給付者,應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
相關規定
說    明:一、復貴院 99 年 7  月 5  日士院景總字第 0990l01259 號函。
          二、來函說明三,所述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尿液毒品檢驗之勞務採購,依毒
              品危害防治條例第 33 條之 1  規定,尿液之檢驗須由行政院衛生署
              指定或認可之衛生機關、醫療機構或檢驗機構為之者,建議依「投標
              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
              定「其他法令規定者」,擇定為廠商之基本資格。
          三、來函說明四,所述法官或檢察官基於業務裁量權之行使,指定特定機
              構辦理尿液檢驗,如係屬依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第 1  項所為之鑑
              定事項,並依第 209  條給付費用者,其與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所稱
              採購有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正    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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