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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2500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2、36、37、7、94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2、23-1、55、6 條
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刪除其中與政
府採購法無直接相關之序號(五)限制,以免牴觸政府採購法或增加限制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本次修正刪除第 4  款原序號(五)所載「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辦理後,逾 50% 之部分改依本款辦理」,修正理由為部分機關反映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係規定如符合各該款情形,即得採限制性招
          標,原序號(五)對第 4  款之限制,與該款規定無直接相關,牴觸政府
          採購法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爰予刪除。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均含附件)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9 年 1  月 28 日工程企
  字第 09900041120  號函,修正。
相關圖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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