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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1929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92 期 12832-1283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3、105、12、14、50、53、55、56、64、72、85 條
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
一覽表」,刪除其中政府採購法第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
          一覽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
          責一覽表

附    件: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修正規定
          ┌───────────┬──────────────────┐
          │  政府採購法條項款次  │  上    級    機    關    權    責  │
          ├───────────┼──────────────────┤
          │第十二條第二項        │本項規定僅為補具文件送請備查,且未達│
          │                      │查核金額之採購事後轉變為查核金額以上│
          │                      │者,情形特殊,備查程序不能授權免除。│
          ├───────────┼──────────────────┤
          │第十四條              │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                │
          ├───────────┼──────────────────┤
          │第五十條第二項        │本項規定情形特殊,採逐案核准。      │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一、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            │
          │                      │二、得由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於決標當場核│
          │                      │    准。當場核准者,得訂定核准金額上│
          │                      │    限。                            │
          ├───────────┼──────────────────┤
          │第五十五條            │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                │
          ├───────────┼──────────────────┤
          │第五十六條第三項      │本條規定情形特殊,採逐案核准。      │
          ├───────────┼──────────────────┤
          │第六十四條            │本條規定情形特殊,採逐案核准。      │
          ├───────────┼──────────────────┤
          │第七十二條第二項      │一、上級機關得訂定一減價金額上限,未│
          │                      │    達上限金額時通案核准。          │
          │                      │二、得由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於驗收當場核│
          │                      │    准。當場核准者,得訂定核准減價金│
          │                      │    額上限。                        │
          ├───────────┼──────────────────┤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本項規定情形特殊,採逐案核定。      │
          ├───────────┼──────────────────┤
          │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  │本項規定情形特殊,採逐案核定。      │
          ├───────────┼──────────────────┤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    │本項規定情形特殊,採逐案核准。      │
          ├───────────┼──────────────────┤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一、公告金額以上逐案核准。          │
          │款                    │二、未達公告金額或重複性之採購,比照│
          │                      │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得免經上級│
          │                      │    機關核准。                      │
          ├───────────┼──────────────────┤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    │本項規定情形特殊,且僅為備查程序,不│
          │                      │能授權免除。                        │
          └───────────┴──────────────────┘
          附記:
          1、通案核准,指上級機關就條文規定、機關申請事由,並基於機關採購
              作業能力及績效之考量,函機關通案核准,免個案報核。但上級機關
              應定期查核檢討執行情形,被核准之機關應建立相對之內部控制機制
              ,並應於個案辦理時敘明適法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採通案核准者,得訂定其所適用之金額上限及適用期間。通案核
              定者,亦同。
          2、採逐案核准者,可由機關彙整相同性質之數個採購案或一定期間內之
              數個採購案一次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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