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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1892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3、14、2、6、65、71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90 條
旨:
檢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
或錯誤態樣」,其分為準備階段;採購、履約管理、驗收等 2  階段共計
15  種錯誤態樣
          或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依立法院馬委員文君 99 年 3  月 9  日質詢事項辦理。
          二、為避免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發生錯誤,爰彙整常
              見誤解或錯誤態樣情形,請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立法院馬委員文君國會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國
          會聯絡組、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附    件: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
          態樣
          ┌─────┬─────────────┬──────────┐
          │類別及序號│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相關規定或正確措施  │
          ├─┬───┼─────────────┼──────────┤
          │一│(一)│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本法第 2  條        │
          │、│      │,誤以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準│      │以下簡稱本法)。          │                    │
          │備├───┼─────────────┼──────────┤
          │階│(二)│意圖規避本法公告金額以上或│本法第 14 條、中央機│
          │段│      │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  │      │分之一之採購規定,而以公告│標辦法第 6  條      │
          │  │      │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分│                    │
          │  │      │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
          │  │      │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                    │
          │  │      │十分之一之採購。          │                    │
          │  ├───┼─────────────┼──────────┤
          │  │(三)│有分批辦理之必要,未依全部│本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  │      │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採購金額│第 1  款            │
          │  │      │。                        │                    │
          │  ├───┼─────────────┼──────────┤
          │  │(四)│共同供應契約已明定各適用機│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  │      │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該契約│第 6  條            │
          │  │      │辦理採購,如不利用亦不需通│                    │
          │  │      │知訂約機關,惟適用機關誤以│                    │
          │  │      │為皆須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
          │  ├───┼─────────────┼──────────┤
          │  │(五)│共同供應契約之價格高或規格│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  │      │不符合需求或條件(例如交貨│第 6  條            │
          │  │      │時間)不符合需要,適用機關│                    │
          │  │      │誤以為仍應利用該契約辦理採│                    │
          │  │      │購。                      │                    │
          ├─┼───┼─────────────┼──────────┤
          │二│(一)│誤以為所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
          │、│      │以下之採購僅能逕洽一家廠商│採購招標辦法第 6  條│
          │採│      │採購。                    │                    │
          │購├───┼─────────────┼──────────┤
          │、│(二)│洽一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三家│本法第 6  條第 1  項│
          │履│      │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供機關│                    │
          │約│      │作為採購之決定。          │                    │
          │管├───┼─────────────┼──────────┤
          │理│(三)│非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公告│除無辦理議價之必要或│
          │、│      │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誤│可能者外,仍可視個案│
          │驗│      │以為所有案件皆無需經議價程│特性,經議價程序。  │
          │收│      │序。                      │                    │
          │階├───┼─────────────┼──────────┤
          │段│(四)│非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公告│洽廠商報價之案件,仍│
          │  │      │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未│應考量廠商報價之合理│
          │  │      │考慮廠商報價之合理性,逕以│性。                │
          │  │      │報價決標。                │本法第 6  條第 1  項│
          │  │      │                          │。                  │
          │  ├───┼─────────────┼──────────┤
          │  │(五)│誤以為所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有需要者仍可簽訂書面│
          │  │      │以下之採購皆無需簽訂契約。│契約                │
          │  ├───┼─────────────┼──────────┤
          │  │(六)│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本法第 65 條        │
          │  │      │之工程或勞務採購,不適用不│                    │
          │  │      │得轉包之規定。            │                    │
          │  ├───┼─────────────┼──────────┤
          │  │(七)│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工程、│本法施行細則第 90 條│
          │  │      │財物採購之驗收,雖可免辦理│第 1  項            │
          │  │      │現場查驗,卻未由承辦採購單│                    │
          │  │      │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                    │
          │  ├───┼─────────────┼──────────┤
          │  │(八)│誤以為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本法第 71 條、本法施│
          │  │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行細則第 90 條      │
          │  │      │,無需辦理驗收。          │                    │
          │  ├───┼─────────────┼──────────┤
          │  │(九)│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本法第 101  條      │
          │  │      │之採購不適用本法第 101  條│                    │
          │  │      │。                        │                    │
          │  ├───┼─────────────┼──────────┤
          │  │(十)│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本法第 103  條      │
          │  │      │之採購不適用本法第 103  條│                    │
          │  │      │。                        │                    │
          └─┴───┴─────────────┴──────────┘
          附記: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
                核要點」第 5  點規定:「縣(市)政府基本設施計畫執行效能與
                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與
                主計處或中央相關主管機關分別主辦;其考核項目如下:…(五)
                縣(市)政府對於縣(市)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有無依下
                列規定辦理:1.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應由縣(市)
                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負責以公開招標方式執行。…。」其主要
                目的係訂定考核指標,作為下年度中央機關執行補助之參據之一。
                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對於上開地方建設之採購,如未
                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受影響者為考核分數,不代表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以下之採購,一定須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相關圖表: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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