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10.13 日有關機關辦理 ISO 9000、ISO 14001 系統之「輔導建制」和「申請驗證」應分案分別招標之 規定
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機關辦理各類管理系統之「輔導建制」和「申請驗證」,採併案或分案方 式辦理,應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審慎擇定。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 企劃處網站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2 年 10 月 13 日工程企 字第 0920041545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