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12279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1807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10.13 日有關機關辦理 ISO
9000、ISO 14001 系統之「輔導建制」和「申請驗證」應分案分別招標之
規定
          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機關辦理各類管理系統之「輔導建制」和「申請驗證」,採併案或分案方
          式辦理,應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審慎擇定。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
          企劃處網站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2 年 10 月 13 日工程企
  字第 0920041545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