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國立大學校內不同區之建築物於同一時間內,就不同廠商進行施作建築物 耐震補強工程,應依法採用複數決標,分項辦理投標、開標及決標,並得 於招標公告及文件載明後續擴充金額之條款,如廠商無法履約,可洽他項 得標廠商接續辦理
主 旨:貴校擬就分散於校內不同區之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分別辦理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校 99 年 4 月 9 日中總字第 0990001290 號函。 二、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來函所述「預定同一時間不同廠商同時並進 施作工程,俾利暑假期間順利完成補強作業」乙節,建議辦理方式如 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其施行細 則第 65 條規定採用複數決標,將來函所述 4 案併於一招標文件 ,分為 4 項,分項複數決標。允許廠商選擇項次投標,不限投標 項數,但限制個別廠商僅能得標之項數,分項依序開標、決標。已 達得標項數限制之廠商,如投標其他項次,其標封不予開標。 (二)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預先載明 得洽各項得標廠商後續擴充之金額,如遇任一項次之得標廠商無法 履約時,利用後續擴充條款洽其他項次得標廠商就近接續辦理。 正 本:國立中山大學 副 本:教育部、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