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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1390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5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5 條
旨:
國立大學校內不同區之建築物於同一時間內,就不同廠商進行施作建築物
耐震補強工程,應依法採用複數決標,分項辦理投標、開標及決標,並得
於招標公告及文件載明後續擴充金額之條款,如廠商無法履約,可洽他項
得標廠商接續辦理

主    旨:貴校擬就分散於校內不同區之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分別辦理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校 99 年 4  月 9  日中總字第 0990001290 號函。
          二、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來函所述「預定同一時間不同廠商同時並進
              施作工程,俾利暑假期間順利完成補強作業」乙節,建議辦理方式如
              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其施行細
                則第 65 條規定採用複數決標,將來函所述 4  案併於一招標文件
                ,分為 4  項,分項複數決標。允許廠商選擇項次投標,不限投標
                項數,但限制個別廠商僅能得標之項數,分項依序開標、決標。已
                達得標項數限制之廠商,如投標其他項次,其標封不予開標。
          (二)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預先載明
                得洽各項得標廠商後續擴充之金額,如遇任一項次之得標廠商無法
                履約時,利用後續擴充條款洽其他項次得標廠商就近接續辦理。
正    本:國立中山大學
副    本:教育部、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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