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如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得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如屬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 十分之一之採購,則得採限制性招標、比價方式、最低標決標及最有利標 等方式辦理
主 旨: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採購之招標方式如說明,如 有執行困難情形或具體建議事項,請於 99 年 4 月 20 日前通知本會, 以利協助解決或作為法令研修之參考,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3 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 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 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本會依上開規定已訂定「中 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供機關依循 。爰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依下列方式辦理招標,但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已依本法第 23 條另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 式者,從其規定。 (一)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即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採購:得依本辦 法第 5 條規定,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二)屬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即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未 達 100 萬元)之採購: 1.依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如有符合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15 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邀請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議、比價 。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2.依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由機關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 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之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本會認定 。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3.依本法第 49 條及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於政 府採購資訊網路公開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擇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議、比價。該符合需要之廠商,可採最低 標決標,或由機關成立評審小組,就廠商所提出之企劃書,以取 最有利標之精神,辦理綜合評審後擇定之。 二、另依本法第 93 條及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規定,各機關亦得就具有 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或與其他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以節省行政資源,並降低採購成本。 三、為提升各機關辦理災後採購效率,本會業以 98 年 8 月 28 日工程 企字第 09800385100 號函檢送「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 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請各機關依個案特性 及實際情形參採執行。另針對機關依本法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 ,本會 99 年 1 月 5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004690 號及 99 年 1 月 28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041120 號 2 函,分別訂有參考執行方 式及執行錯誤態樣(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 正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 市議會、全國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立法院馬委員文君國會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 秘書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