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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132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7、43、52 條
旨:
我國加入 GPA  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其主要範圍為中央、地方及其他機
關辦理一定採購金額以上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並對於不適用 GPA  
之採購案,採取優先採購國產品措施

主    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後,機關辦理採購
          ,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
          關(構)。
說    明:一、立法院討論 9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
              分案通案決議:「政府公共工程、各國營事業機構所有採購案及工程
              案,除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國內未生產、競爭力不足、價格
              高、規格不符合需求、國內生產技術未臻成熟需仰賴進口等情形外,
              得優先採用國貨。」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
              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GPA 已於 98 
              年 7  月 15 日對我國生效,對於適用 GPA  之採購案,應依 GPA  
              規定允許 GPA  會員廠商或產品參與投標,並注意 GPA  第 16 條第
              1 項補償交易規定:「機關在資格審查及選擇可能之供應商、產品或
              服務,或者在審標及決標時,不得強制要求、尋求或考慮補償交易。
              」該補償交易係指藉本國品項、技術授權、投資要求、相對貿易或類
              似之要求,以鼓勵當地發展或改善收支平衡帳之措施。
          三、我國加入 GPA  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其主要範圍如下,並非全面開
              放:(1) 中央機關(包括總統府、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部、會、處
              、局、署):財物及勞務採購金額新臺幣 650  萬元以上、工程採購
              金額新臺幣 2  億 5,008  萬元以上;(2) 地方機關(包括台灣省
              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財物及勞務採購金額新臺幣 1,0
              00  萬元以上;工程採購金額第一年新臺幣 7  億 5,026  萬元以上
              ,第二年新臺幣 5  億 17 萬元以上,第三年以後新臺幣 2  億 5,0
              08  萬元以上;(3) 其他機關(包括部分公營事業、公立醫院及國
              立院校):財物及勞務採購金額新臺幣 2,000  萬元以上;工程採購
              金額同地方機關之個案開放門檻金額。我國簽署 GPA  承諾開放清單
              ,請參閱本會網站/政府採購/政府採購協定(GPA) /我國簽署 W
              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承諾開放清單。
          四、對於不適用 GPA  之採購案,得採取下列優先採購國產品之措施:
          (一)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只允許我國廠商投標,且財物或勞務原產地
                須為我國,並依本法第 17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
                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4  條,認定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
                之原產地。
          (二)本法第 43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
                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
                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 52 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
                ,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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