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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0968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2、94 條
旨:
為協助各機關正確辦理最有利標,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機關
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為協助各機關正確辦理最有利標(包括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
              及取最有利標精神之作業模式),本會針對採最有利標決標、成立評
              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召開評選委員會議、簽報核定評選結果等相關
              作業之簽辦文件,訂定範例如附件,供各機關參考。
          二、旨揭範例,公開於本會全球資訊網\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
              文件案例項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專區。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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