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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0928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52、56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而使用公款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均適用政府採購法,而為
免因一律採「最低標」決標之方式,使採購品質受影響,辦理文化創意採
購應依個案為最有利標為決標等程序進行
          免一律採「最低標」決標,影響採購品質,茲提供可行方式如說明,請參
          考。
說    明:一、機關人員運用公款辦理採購,一定要有法規依據,除特別法另有規定
              者外,均應適用採購法。而現行採購法係參酌世界貿易組織(WTO )
              政府採購協定(GPA ),並因應我國國情所訂定,為一與國際接軌之
              採購制度,以其所規定之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多樣性,已可因應機
              關不同性質之採購,依其實際需要選擇合適之方式辦理,以達到預期
              之採購功能及效益。
          二、以公告金額以上之文化創意採購為例,因每個投標者對於個案提出之
              創意、構想均不相同,其履約結果具有異質性,依採購法規定,可採
              行評選方式辦理,例如:(1) 依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
              及第 56 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就文化創意產業廠商之專業知識、
              能力、創意、造詣、技藝、經驗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整體
              表現最優之最有利標為決標對象;(2) 屬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
              、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者,得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或
              第 10 款規定,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或(3)
              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採及格分數以上之最低標決標。
              機關如捨棄上開作法,採最低標決標,其所為之決定明顯不符採購專
              業。
          三、機關以最低標決標辦理文化創意採購之原因,除圖其作業程序較為簡
              便外,亦有可能係受到行政院 95 年 3  月為減少機關辦理最有利標
              之弊端,所提出「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所影響,
              此情形於行政院 98 年 4  月停止適用上開指示後,已有明顯改善。
          四、我國與先進國家之採購法,都以程序規範為主,只要各機關依法行政
              ,並於招標文件內明確訂定需求條件、成果目標,並善用採購法規定
              的彈性機制辦理招標,相信政風、審計、上級及檢調機關不會刻意刁
              難。本會鼓勵各級公務員及其主管,勇於任事,建構發揮創意之環境
              ,以提升施政成效。
正    本:中央研究院朱院士敬一、審計部、經濟部、內政部、教育部、行政院文化
          建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國立故宮博物院、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國立台灣
          藝術大學、臺灣戲曲專科學校、臺北市私立華崗藝術學校、中華經濟研究
          院、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財團法人國家
          文化藝術基金會、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視覺傳播藝術
          學會、中華民國帝門藝術教育基金會、亞太文化創意產業協會、新象文教
          基金會、表演藝術聯盟、臺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圓桌會議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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