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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0829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103 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6 條
旨:
公營事業對勞工之安全衛生管理,如勞委會所定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已有納入採購法相關措施,而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經費之編列及支用亦有規範,應不生有低價搶標而使履約品質有影響之結
果
          高科技業,是否與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相關規定有關,經本會瞭解
          情形說明如下,請  卓參。
說    明:一、據本年 1  月 25 日電洽貴會表示:「近十年來,公營事業如台電核
              能廠之勞工安全衛生執行情形皆不如民間高科技業,有別於採購法施
              行前之情形,究其原因,或係因採最低標廠商低價搶標致影響履約品
              質之結果。」
          二、經電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下稱北檢所)、台電輸變
              電工程處及龍門施工處瞭解後,尚難認定該等單位有勞工安全衛生管
              理不佳情形,係緣於相關採購案採最低標所導致;究其原因,或可能
              發生勞安事故之工程多位處偏遠且均屬高危險性之特殊工作環境,該
              等工程單位或訂有完整工安管理機制,但承辦人員未盡力落實,而使
              該等機制流於形式。另採購法於 88 年施行前,機關辦理工程,係依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以最低標決
              標為原則。
          三、茲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北檢所改善措施及採購法規定分別說明
              如次: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機制
                1.關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主要依循法令包括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
                  檢查法、勞動基準法、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營造安
                  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等。
                2.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僱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
                  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員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以台電
                  核四工程為例,其經發包後,工程履約期間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非僅為施工廠商責任,台電仍負有監督、指導、管理及協助廠
                  商執行勞安衛責任,且於職業災害發生時,與承攬廠商負補償之
                  連帶責任。
                3.貴會揣測認為台電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情形不佳,或緣於台電龍
                  門施工處之核四工程及輸配電工程處之輸配電工程近幾年曾發生
                  重大職業災害事件有關。核四工程自 87 年開工迄今已發生 9
                  起災害,造成 9  名勞工死亡,更於 97 年 1  月 9  日及 11
                  日連續發生 2  人致死災害;另輸配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之承攬
                  廠商工程近 5  年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案件達 8  件,共
                  造成 9  名勞工喪生。
                4.為改善前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北檢所於 97 年 2  月 15
                  日與台電龍門施工處特別結成安全伙伴,簽署安全伙伴宣言,就
                  核四工程以風險管理的作法強化安全管理機制,並於工程發包契
                  約納入重點規範,以預防重大職災之發生。另對於輸配電工程處
                  北區施工處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北檢所特於 98 年規劃實施「
                  加強台電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成立專案督導。該二單位近一、二年來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情
                  形已有改善,台電龍門施工處並獲入圍「勞委會 98 年推動勞工
                  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之執行單位。
          (二)在採購法方面,為提升廠商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品質,相關規定及
                措施如下:
                1.「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之(七)明定監造
                  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包括「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
                  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2.本會以 96 年 5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90711  號函修正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增訂「因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規定
                  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
                  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
                  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情形之一」。
                3.本會 98 年 8  月 26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379960  號通函略以
                  ,為利機關評選優良廠商,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已建置廠
                  商紀錄,包括發生重大職災、最近 3  年施工查核結果及扣點情
                  形之資料庫。
                4.另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係由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依
                  採購法第 52 條規定擇定之,採購法並無強制規定,且行政院 9
                  8 年 4  月 27 日院授工企字第 09800149320  號通函已停止適
                  用「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事項。
          (三)另勞委會於 98 年 11 月 2  日修正「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作業要點」,已將前揭採購法相關措施納入規範,例如:
                1.第 5  點: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且
                  決標採用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或異質採購最低標者,得於招標文件
                  之綜合評選或評分審查項目,納入廠商投標標的之安全衛生管理
                  能力(第 1  項)。前項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之評選,得以政府採
                  購資訊公告系統之重大職業災害廠商名單、國家工安獎及推動勞
                  工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獎之廠商名單列為評比依據(第 2  項
                  )。
                2.第 16 點: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
                  圖說所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因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經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為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定情形之一,機關
                  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至第 103  條規定處理(第 2  項)。
                3.第 13 點:工程規劃、設計時,應要求規劃、設計單位依勞工安
                  全衛生法規,規劃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
                  及安全衛生經費明細表等作為招標文件,納入契約執行。
                4.此外,前揭要點對於安全衛生經費要求專項編列、專款專用及不
                  得調低該項金額之情形已有規定,機關縱採最低標,廠商低價搶
                  標,對於安全衛生經費尚不致縮減,例如:
              (1)第 4  點: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
                              並列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第 1  項)。
                              前項經費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審酌工程之潛在危
                              險,配合災害防止對策,擬訂計量、計價規定,並
                              依據工程需求覈實編列(第 2  項)。第一項安全
                              衛生經費之編列項目,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
                              辦理(第 3  項)。
              (2)第 8  點: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依決標金
                              額總價調整各項單價時,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
                              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同項金額者,該
                              安全衛生經費項目不隨之調低。
              (3)第 10 點:各標廠商應依契約所定安全衛生費用比例計算分攤
                              ,撥付負責辦理之廠商,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支應
                              。
          四、綜上所述,台電近一、二年來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情形已有改善,且
              勞委會「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已納入採購法相
              關措施,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經費之編列及支用亦有規範,尚不致因
              機關採最低標而致履約廠商縮減該項經費,進而影響勞工安全衛生管
              理品質。
正    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蔡主任委員春鴻
副    本: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臺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輸變電工程處北
          區施工處、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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