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營事業對勞工之安全衛生管理,如勞委會所定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已有納入採購法相關措施,而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經費之編列及支用亦有規範,應不生有低價搶標而使履約品質有影響之結 果
高科技業,是否與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相關規定有關,經本會瞭解 情形說明如下,請 卓參。 說 明:一、據本年 1 月 25 日電洽貴會表示:「近十年來,公營事業如台電核 能廠之勞工安全衛生執行情形皆不如民間高科技業,有別於採購法施 行前之情形,究其原因,或係因採最低標廠商低價搶標致影響履約品 質之結果。」 二、經電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下稱北檢所)、台電輸變 電工程處及龍門施工處瞭解後,尚難認定該等單位有勞工安全衛生管 理不佳情形,係緣於相關採購案採最低標所導致;究其原因,或可能 發生勞安事故之工程多位處偏遠且均屬高危險性之特殊工作環境,該 等工程單位或訂有完整工安管理機制,但承辦人員未盡力落實,而使 該等機制流於形式。另採購法於 88 年施行前,機關辦理工程,係依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以最低標決 標為原則。 三、茲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北檢所改善措施及採購法規定分別說明 如次: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機制 1.關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主要依循法令包括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 檢查法、勞動基準法、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營造安 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等。 2.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僱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 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員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以台電 核四工程為例,其經發包後,工程履約期間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非僅為施工廠商責任,台電仍負有監督、指導、管理及協助廠 商執行勞安衛責任,且於職業災害發生時,與承攬廠商負補償之 連帶責任。 3.貴會揣測認為台電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情形不佳,或緣於台電龍 門施工處之核四工程及輸配電工程處之輸配電工程近幾年曾發生 重大職業災害事件有關。核四工程自 87 年開工迄今已發生 9 起災害,造成 9 名勞工死亡,更於 97 年 1 月 9 日及 11 日連續發生 2 人致死災害;另輸配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之承攬 廠商工程近 5 年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案件達 8 件,共 造成 9 名勞工喪生。 4.為改善前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北檢所於 97 年 2 月 15 日與台電龍門施工處特別結成安全伙伴,簽署安全伙伴宣言,就 核四工程以風險管理的作法強化安全管理機制,並於工程發包契 約納入重點規範,以預防重大職災之發生。另對於輸配電工程處 北區施工處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北檢所特於 98 年規劃實施「 加強台電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成立專案督導。該二單位近一、二年來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情 形已有改善,台電龍門施工處並獲入圍「勞委會 98 年推動勞工 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之執行單位。 (二)在採購法方面,為提升廠商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品質,相關規定及 措施如下: 1.「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之(七)明定監造 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包括「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 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2.本會以 96 年 5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90711 號函修正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增訂「因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規定 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 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 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情形之一」。 3.本會 98 年 8 月 26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379960 號通函略以 ,為利機關評選優良廠商,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已建置廠 商紀錄,包括發生重大職災、最近 3 年施工查核結果及扣點情 形之資料庫。 4.另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係由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依 採購法第 52 條規定擇定之,採購法並無強制規定,且行政院 9 8 年 4 月 27 日院授工企字第 09800149320 號通函已停止適 用「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事項。 (三)另勞委會於 98 年 11 月 2 日修正「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作業要點」,已將前揭採購法相關措施納入規範,例如: 1.第 5 點: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且 決標採用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或異質採購最低標者,得於招標文件 之綜合評選或評分審查項目,納入廠商投標標的之安全衛生管理 能力(第 1 項)。前項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之評選,得以政府採 購資訊公告系統之重大職業災害廠商名單、國家工安獎及推動勞 工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獎之廠商名單列為評比依據(第 2 項 )。 2.第 16 點: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 圖說所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因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經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為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定情形之一,機關 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至第 103 條規定處理(第 2 項)。 3.第 13 點:工程規劃、設計時,應要求規劃、設計單位依勞工安 全衛生法規,規劃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 及安全衛生經費明細表等作為招標文件,納入契約執行。 4.此外,前揭要點對於安全衛生經費要求專項編列、專款專用及不 得調低該項金額之情形已有規定,機關縱採最低標,廠商低價搶 標,對於安全衛生經費尚不致縮減,例如: (1)第 4 點: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 並列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第 1 項)。 前項經費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審酌工程之潛在危 險,配合災害防止對策,擬訂計量、計價規定,並 依據工程需求覈實編列(第 2 項)。第一項安全 衛生經費之編列項目,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 辦理(第 3 項)。 (2)第 8 點: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依決標金 額總價調整各項單價時,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 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同項金額者,該 安全衛生經費項目不隨之調低。 (3)第 10 點:各標廠商應依契約所定安全衛生費用比例計算分攤 ,撥付負責辦理之廠商,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支應 。 四、綜上所述,台電近一、二年來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情形已有改善,且 勞委會「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已納入採購法相 關措施,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經費之編列及支用亦有規範,尚不致因 機關採最低標而致履約廠商縮減該項經費,進而影響勞工安全衛生管 理品質。 正 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蔡主任委員春鴻 副 本: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臺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輸變電工程處北 區施工處、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