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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0689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臺北縣政府公報 99 年春字第 9 期 25-27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3、46、5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4 條
旨:
檢送「異質採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計有招標準備作業等 3  類共 1
6 項錯誤之態樣,並可依據評分方式及價格競爭,而發揮最低決標方式之
降低金額功能

主    旨:檢送「異質採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機關。
說    明:一、為避免機關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採購發生違反政
              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可能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旨揭態樣,
              請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並請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 9  點,對於依該作業須知決
              標之採購,加強稽核、查核。
          二、旨揭錯誤行為態樣,包括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 96 年及 97 年 156
              件公告金額以上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案件之查核缺失或建議改善事項
              。另經審計部調查發現:「採用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除可藉由
              評分機制,淘汰部分資格與規格不合於所訂標準之廠商,以增進採購
              品質,亦可藉由價格競爭機制,發揮與最低標決標方式相近之降低決
              標金額以節省經費之作用」,併予說明。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審計部、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國防部(採購稽
          核小組)、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法務部
          (採購稽核小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
          、行政院衛生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採購稽核小組)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
          、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
          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上均含附件)、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
          會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

附    件:異質採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
          ┌─────┬────────────┬───────────┐
          │類別及序號│錯誤行為態樣            │相關法令/須知/釋例  │
          ├─┬───┼────────────┼───────────┤
          │招│(一)│涉及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
          │標│      │簽辦公文及開會通知單,未│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準│      │註明為密件或分繕發文。  │第 10 點,採購評選委員│
          │備│      │                        │會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
          │作│      │                        │準則)第 6  條第 1  項│
          │業│      │                        │,及本會 97.8.5 工程企│
          │  │      │                        │字第 09700319460  號函│
          │  │      │                        │頒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
          │  │      │                        │單保密措施一覽表      │
          │  ├───┼────────────┼───────────┤
          │  │(二)│未成立工作小組,或成員人│本須知第 2  點、第 5  │
          │  │      │數未達 3  人,或成員中未│點、第 10 點、本準則第│
          │  │      │包括一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8 條第 1  項及本會 95.│
          │  │      │格者;部分工作小組成員同│2.20  工程企字第 09500│
          │  │      │時兼任審查委員會委員。  │060030  號函附會議紀錄│
          │  │      │                        │第陸點之八            │
          │  ├───┼────────────┼───────────┤
          │  │(三)│審查委員會主席未由委員擔│本須知第 10 點及本準則│
          │  │      │任。                    │第 7  條第 2  項、第 3│
          │  │      │                        │項                    │
          │  ├───┼────────────┼───────────┤
          │  │(四)│招標文件所訂評定合格廠商│本須知第 2  點及第 4  │
          │  │      │之程序不符規定,例如價格│點                    │
          │  │      │標開標對象限總平均前 3  │                      │
          │  │      │名之合格廠商;已達及格分│                      │
          │  │      │數之廠商尚須過半數審查委│                      │
          │  │      │員會委員評定方開啟其價格│                      │
          │  │      │標;招標文件未明定採分段│                      │
          │  │      │開標。                  │                      │
          ├─┼───┼────────────┼───────────┤
          │資│(一)│工作小組未擬具初審意見,│本須知第 10 點及採購評│
          │格│      │或初審意見應記載事項有遺│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以下│
          │規│      │漏或內容有欠覈實。      │簡稱本規則)第 3  條  │
          │格├───┼────────────┼───────────┤
          │審│(二)│審查委員會辦理廠商資格與│本須知第 6  點、第 10 │
          │查│      │規格審查,未就各審查項目│點及本規則第 3  條之 1│
          │作│      │、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第 1  項              │
          │業│      │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                      │
          │  ├───┼────────────┼───────────┤
          │  │(三)│審查委員會委員出席會議,│本須知第 10 點及本規則│
          │  │      │未親自為之,或雖出席但未│第 6  條第 1  項      │
          │  │      │參與評分。              │                      │
          │  ├───┼────────────┼───────────┤
          │  │(四)│審查委員未逐項評分。    │本須知第 10 點及本規則│
          │  │      │                        │第 6  條之 1  第 1  項│
          │  ├───┼────────────┼───────────┤
          │  │(五)│將廠商投標標價納入審查評│本須知第 4  點        │
          │  │      │分項目。                │                      │
          │  ├───┼────────────┼───────────┤
          │  │(六)│審查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本須知第 7  點、第 10 │
          │  │      │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點及本規則第 3  條之 1│
          │  │      │異時,未由委員會或該個別│第 2  項              │
          │  │      │委員敘明理由,或未提交委│                      │
          │  │      │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                      │
          │  │      │議紀錄。                │                      │
          │  ├───┼────────────┼───────────┤
          │  │(七)│不同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本須知第 7  點、第 10 │
          │  │      │差異者,未提交委員會召集│點及本規則第 6  條第 2│
          │  │      │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項及第 3  項          │
          │  ├───┼────────────┼───────────┤
          │  │(八)│辦理審查作業之承辦人員未│本須知第 10 點及本準則│
          │  │      │全程出席審查會議。      │第 8  條第 2  項      │
          │  ├───┼────────────┼───────────┤
          │  │(九)│辦理資格及規格審查會議未│本須知第 10 點及本規則│
          │  │      │製作紀錄。              │第 9  條第 4  項      │
          ├─┼───┼────────────┼───────────┤
          │價│(一)│未依資格、規格(資格及規│本須知第 4  點        │
          │格│      │格可合併為一段或分為二段│                      │
          │標│      │)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                      │
          │開├───┼────────────┼───────────┤
          │標│(二)│訂定底價作業或時機不符規│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第 2│
          │決│      │定,例如公開招標未於開標│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54 條│
          │標│      │前定之,而於開標後參考審│第 1  項              │
          │作│      │查合格廠商之標價訂定底價│                      │
          │業│      │。                      │                      │
          │  ├───┼────────────┼───────────┤
          │  │(三)│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有│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第 1│
          │  │      │特殊情形者外,機關主(會│項                    │
          │  │      │)計及有關單位未會同監辦│                      │
          │  │      │各階段開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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