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4050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0651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9 年夏字第 1 期 20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0、3、46 條
旨: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之開放清單,係經與 GPA  簽署國諮商議定,
GPA 委員會採認,並通過立法院審議程序,總統批准。臺北縣政府於 99.
12.25 升格直轄市,但並非 GPA  開放清單之適用機關,故尚無適用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購協定(GPA )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9 年 2  月 12 日北府工採字第 0990001184 號函。
          二、來函說明二,關於我 GPA  開放清單,係經與 GPA  簽署國諮商議定
              ,GPA 委員會採認,並通過立法院審議程序,總統批准,另依 GPA  
              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通知 WTO  秘書長後完成加入程序,倘無特殊
              情形,我國不會主動擴大承諾開放範圍。貴府目前並非我 GPA  開放
              清單之適用機關,縱於 99 年 12 月 25 日升格為直轄市後,尚不致
              於需自動納入適用,本會目前亦無主動提出擴大承諾開放範圍之計畫
              。
          三、日後本會倘辦理 GPA  說明會,將邀請貴府參加。另查貴府辦理採購
              專業人員訓練之進階訓練課程,已包括 GPA  內容。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