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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0515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32、72 條
旨:
機關所屬焚化廠若有 99.01.21 日所報導之「追活性碳/黑心活性碳」情
形,應依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依契約規定辦理驗收、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等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處理
          恐排戴奧辛」乙節,各機關如查有類似情形,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
          本法)規定妥為處理,請  查照。
說    明:旨揭報導內容(如附件),貴機關所屬焚化廠如查有報載情形,請注意依
          本法第 32 條(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第 72 條(依契約規定辦理
          驗收)、第 101  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妥處。
正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苗栗
          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
          府、屏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
副    本:
相關圖表:報導內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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