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所屬焚化廠若有 99.01.21 日所報導之「追活性碳/黑心活性碳」情 形,應依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依契約規定辦理驗收、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等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處理
恐排戴奧辛」乙節,各機關如查有類似情形,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 本法)規定妥為處理,請 查照。 說 明:旨揭報導內容(如附件),貴機關所屬焚化廠如查有報載情形,請注意依 本法第 32 條(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第 72 條(依契約規定辦理 驗收)、第 101 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妥處。 正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苗栗 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 府、屏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