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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0239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2、9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2、65 條
旨:
以複數決標方式辦理電腦週邊設備用品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須符合政府
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
神」之規定,並於說明二詳列其可行之方式

主    旨:有關  貴行採購部辦理「電腦週邊設備用品共同供應契約(案號:LP5-98
          0056)」採購案之決標機制,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99 年 1  月 15 日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劉理事長等一行拜會
              本會范主任委員會議結論辦理(貴行採購部亦派員出席)。
          二、貴行採購部以複數決標方式辦理旨揭採購案,須符合政府採購法(下
              稱本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
              標之競標精神」之規定。為利各機關多元選擇,其可行方式如下,惟
              應注意各不同決標價格均不得高於其市場行情:
          (一)合理區分適當規格項次,並基於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
                、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規定,訂定不同之底價。
          (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第 4  款規定,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
                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決標價。
          (三)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就合於審查標準之廠商,按其所獲評分之
                差異,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規定,訂定不同之底價。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並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及格分數以上廠商且經評
                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決標對象。
          (五)可一併載明決標廠商家數上限。
正    本:臺灣銀行
副    本: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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