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複數決標方式辦理電腦週邊設備用品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須符合政府 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 神」之規定,並於說明二詳列其可行之方式
主 旨:有關 貴行採購部辦理「電腦週邊設備用品共同供應契約(案號:LP5-98 0056)」採購案之決標機制,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99 年 1 月 15 日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劉理事長等一行拜會 本會范主任委員會議結論辦理(貴行採購部亦派員出席)。 二、貴行採購部以複數決標方式辦理旨揭採購案,須符合政府採購法(下 稱本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 標之競標精神」之規定。為利各機關多元選擇,其可行方式如下,惟 應注意各不同決標價格均不得高於其市場行情: (一)合理區分適當規格項次,並基於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 、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規定,訂定不同之底價。 (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第 4 款規定,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 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決標價。 (三)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就合於審查標準之廠商,按其所獲評分之 差異,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規定,訂定不同之底價。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並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及格分數以上廠商且經評 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決標對象。 (五)可一併載明決標廠商家數上限。 正 本:臺灣銀行 副 本: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 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