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4170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0118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10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12-1 條
旨:
得標廠商因故未能履行契約,機關另以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為履約之對象
者,若嗣後受他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刊登為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之對
象時,後續之變更議價動作仍受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限制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9 年 1  月 8  日府授工採字第 09930073100  號函。
          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
          (一)來函說明一及二:來函說明二所述「某工程原得標廠商因故未能履
                行契約,機關通知履約連帶保證廠商進場施作,嗣後原得標廠商遭
                其他機關依本法第 101  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
                為決標對象…」之情形,後續契約變更議價作業需洽原履約連帶保
                證廠商辦理時,仍應受本法第 10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12  條之
                1 規定之限制。
          (二)來函說明三:機關於契約變更原則確定後,因配合現場需要而先行
                通知原得標廠商進場並施作完成部分(通知時該廠商尚未遭其他機
                關依本法第 101  條、第 102  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續機關
                辦理契約變更,依程序通知原履約連帶保證廠商辦理議價作業,仍
                有本法第 10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12  條之 1  規定之適用。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