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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0075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0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103、31、50 條
公司法 第 25、26 條
旨: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12.29 日所召開之「會商監察院糾正嘉義
縣溪口鄉公所案後續辦理情形」,因解散並清算完結之公司,其法人人格
已消滅,應無可能為押標金追繳、損失賠償、刊登拒絕廠商等行為
          後續辦理情形」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 98 年 12 月 18 日院臺工字第 0980110111 號函為監察院 9
          8 年 12 月 15 日(98)院台交字第 0982500361 號函審核意見,召開研
          商會議。(98  交正 15)

附    件:會議紀錄(摘錄):
          陸、討論內容摘要:
          二、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查詢
              」系統結果,前述部分廠商「公司狀況」欄位記載為「解散」(甲營
              造、乙營造、丙營造),請溪口鄉公所向該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
              院洽詢是否已清算完結。依民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及公司法第 2
              5 條、第 26 條規定,解散後之公司於未完成清算前,並非當然無權
              利能力,仍須視實際情形向該公司追繳押標金、追償機關損失或及通
              知刊登拒絕往來廠商。已解散並清算完結之公司(丁營造、戊營造)
              ,因其法人人格已消滅,無追繳押標金、追償機關損失及通知刊登拒
              絕往來廠商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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