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12.29 日所召開之「會商監察院糾正嘉義 縣溪口鄉公所案後續辦理情形」,因解散並清算完結之公司,其法人人格 已消滅,應無可能為押標金追繳、損失賠償、刊登拒絕廠商等行為
後續辦理情形」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 98 年 12 月 18 日院臺工字第 0980110111 號函為監察院 9 8 年 12 月 15 日(98)院台交字第 0982500361 號函審核意見,召開研 商會議。(98 交正 15) 附 件:會議紀錄(摘錄): 陸、討論內容摘要: 二、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查詢 」系統結果,前述部分廠商「公司狀況」欄位記載為「解散」(甲營 造、乙營造、丙營造),請溪口鄉公所向該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 院洽詢是否已清算完結。依民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及公司法第 2 5 條、第 26 條規定,解散後之公司於未完成清算前,並非當然無權 利能力,仍須視實際情形向該公司追繳押標金、追償機關損失或及通 知刊登拒絕往來廠商。已解散並清算完結之公司(丁營造、戊營造) ,因其法人人格已消滅,無追繳押標金、追償機關損失及通知刊登拒 絕往來廠商之可能。